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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事故預防與應急準備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安全生產專項整治牽頭部門、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積極做好各類事故預防工作,防止各類較大事故的發生。具體要求如下:
(一)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各類事故專項應急救援預案并組織演練。主要內容包括:
1、應急救援工作基本任務、應急防范重點區域和單位。
2、應急救援組織指揮機構的設置和任務,應急救援隊伍的組成和任務。
3、應急救援的準備和快速反應的方法步驟。
4、應急救援現場處置和善后工作具體規定。
5、應急救援設備、器材等物資的保障。
6、應急救援工作請示報告程序。
7、應急救援工作機構和人員的通訊聯絡方法。
8、預防事故發生和防止事故擴大的措施。
9、應急救援獎懲制度。
(二)落實應急救援設備、器材、物資和醫療器材、藥品的儲備。
(三)建立必要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儲備必要的專業救援力量。
(四)建立完善應急救援體系,充分發揮社會各界的應急救援作用。
市各專項應急救援預案由專項整治牽頭部門負責起草,報市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審查同意后下發。即:煤礦事故由市煤管局負責;非煤礦山和危險化學品事故由市安監局負責;電力電網事故由市經貿委負責;民爆物品、煙花爆竹事故由市公安局負責;道路交通安全、危險物品運輸事故由市交警支隊負責;水上交通安全由市交通局負責;漁業生產事故由市畜牧獸醫水產局負責;農機事故由市農機管理總站負責;工業衛生中毒事故由市衛生局負責;火災事故由市消防支隊負責;特種設備事故由市質監局負責;建筑施工及城鎮燃氣事故由市建設局負責;旅游安全事故由市旅游局負責;學校安全事故由市教育局負責;龍巖市經濟開發區事故由龍巖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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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獎勵與責任追究
在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現之一的單位和個人,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一)出色完成應急救援任務,工作成績顯著的。
(二)防止或搶救事故災難過程中,使國家、集體和人民群眾的財產免受損失或減少損失的。
(三)對應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四)有其他特殊貢獻的。
在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依照有關規定,給予嚴肅處理:
(一)不按規定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拒絕履行應急準備義務的。
(二)不按規定報告、通報事故災難真實情況的。
(三)拒不執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在事故應急搶險救援工作中不聽從命令、不服從指揮,或在應急救援時臨陣逃脫、擅離職守的。
(四)盜竊、挪用、貪污應急救援工作經費、物資的。
(五)阻礙應急救援工作人員依法執行任務或進行破壞活動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七)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的。
(八)有其他危害應急救援工作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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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預案從頒布2009年10月16日起施行。《龍巖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龍巖市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處置預案的通知》(龍政綜[2006]30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