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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善后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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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善后處理工作由所在地的縣(市)區黨委、政府負責。應積極穩妥、深入細致地做好善后處置工作。
5.1 撫恤、補助和補償
對突發公共事件中的傷亡人員、應急處置工作人員,以及緊急調集、征用有關單位及個人的物資,應當按照規定給予撫恤、補助或補償,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
5.2 保險理賠
保險監管機構督促有關保險機構及時做好有關單位和個人損失的理賠工作。采取各種有效措施,做好遇難者家屬的安撫工作。
5.3 重建和恢復
當地衛生防疫部門應當做好疫病防治和環境污染消除工作。公安部門參與協調工作,消除不良影響,維護好事故后的社會治安,確保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
5.4 調查和總結
做好事故的調查、總結工作。應當對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質、影響、責任和恢復重建等問題進行調查評估。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表彰獎勵有功人員,依法懲處有關責任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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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應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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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做好突發公共事件的應對工作,同時根據總體預案切實做好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財力、交通運輸、醫療衛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證應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災區群眾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復重建工作的順利進行。
6.1 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應急通信、應急廣播電視保障工作體系,完善公用通信網,建立有線和無線相結合、基礎電信網絡與機動通信系統相配套的應急通信系統,確保通信暢通。
預案中涉及到的單位、部門、人員應保證相互間通訊、信息(利用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的通暢,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定期調度,保證預案的及時啟動。
6.2 指揮系統技術保障
建立健全完善的應急指揮系統。充分發揮專家的作用,科學、迅速、準確決策。充分利用現有有線、無線、圖像監控等指揮和調度信息能力的資源,保證迅捷有效。
所有煤礦必須具有國家規定的完備的各類圖紙資料,并且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更新。
6.3 現場搶險裝備和物資保障
6.3.1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應急預案的規定,做好物資儲備工作。
6.3.2 各煤礦應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保證能夠正常使用。
6.3.3 建立全市應急搶險物資儲備數據庫,了解各種搶險所需的車輛、電力設施、排水設施及材料、通風設施、滅火設施等型號以及匹配用途。并加強對物資儲備的監督管理,及時予以補充和更新。
6.4 應急隊伍保障
煤礦應當建立由本礦職工組成的專職或者兼職應急救援隊伍。
舒蘭礦業(集團)有限公司、蛟河市礦山救護隊(樺甸市礦山救護小隊),應當隨時做好救護準備。值班的救護小隊接到災情報告后1分鐘內必須出動,迅速趕赴現場,及時開展搶險救護工作。
預案中涉及的部門及人員,應當與有關部門保持工作聯系,如發生工作變動,應及時補充相應的人員,保證預案的有效實施。
有關單位應當為專業應急救援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配備必要的防護裝備和器材,減少應急救援人員的人身風險。
6.5 交通運輸保障
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保證緊急情況下應急交通工具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確保運輸安全暢通,搶險救災物資和人員能夠及時、安全送達。
公安交警部門應依法建立緊急情況社會交通運輸工具的征用程序。根據應急處置需要,對現場及相關通道實行交通管制,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保證應急救援工作的順利開展。
6.6 醫療衛生保障
衛生部門負責組建醫療衛生應急專業技術隊伍,根據需要及時赴現場開展醫療救治、疾病預防控制等衛生應急工作。指導一線搶險救援人員對遇險人員科學施救。保證醫療救治和疫情控制及時、有效、安全。
6.7 治安保障
加強對重要人員、重點區域、重要物資和設備的安全保護,依法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必要時,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態,維護社會秩序。
6.8 資金保障
所有煤礦必須嚴格按照國家要求的標準按期足額繳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應當專門帳戶存儲;同時必須為礦工辦理工傷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保險金。確保所需突發事故應急準備和救援工作資金。市政府有關部門將對風險抵押金和工傷保險等的繳存情況進行監管。
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包括國際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捐贈和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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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宣傳教育、培訓和演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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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宣傳教育
通過廣播、電視、報紙、專欄、專報、講座等多種形式,加強對煤礦管理人員、從業人員以及礦區群眾的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自救、互救、減災等常識,增強憂患意識、社會責任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7.2 培訓和演練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市煤炭管理局)有計劃地對應急救援和管理人員進行培訓,提高其專業技能。定期組織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演練,保證應急系統在突發事故時能正常有序的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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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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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預案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市煤炭管理局)制定,市政府批準。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市煤炭管理局)負責解釋并組織實施。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轄區內煤礦事故應急預案。
本預案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及時修訂和補充。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