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應急救援經費開支
第三十四條 指揮中心(辦公室)及各區、縣級市政府所需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專項工作經費由同級財政列入預算。
第三十五條 凡生產、儲存、經營、運輸和使用危險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急救援所需的設備經費,屬于固定資產的支出部分,在企業自有資金中列支;不屬于固定資產的支出部分的經費及企業組建隊伍的人員經費在企業成本中列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門阻撓、干涉對重特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責任人追究行政責任的,對該區、縣級市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或者政府部門正職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級或撤職的行政處分。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對有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重特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時,沒有立即組織實施搶救或者采取必要措施,造成事故蔓延、擴大和重大經濟損失的。
(二)對重特大危險化學品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配合、協助事故調查的。
第三十八條 在重特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應急搶險救援工作中玩忽職守或臨陣逃脫、擅離職守的;
(二)應急搶險救援工作中不聽從指揮的;
(三)應急搶險救援工作中有失職、瀆職行為的;
(四)妨礙搶險救援工作的。
第三十九條 在重特大危險化學品事故發生期間,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參加重特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處理的工作人員,應按照預案的規定,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并在專業人員的指導下工作。
第四十一條 指揮中心(辦公室)、現場指揮部和專家組各成員,由于工作變動等原因不在位時,由繼任人或臨時負責人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十二條 本預案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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