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指揮與協調
4.4.1I級響應
由省政府領導災區的地震應急工作;中國地震局組織、協調國家地震應急工作;市(州)政府配合國務院和省政府實施地震應急工作。
4.4.2Ⅱ級響應
由省政府領導災區的地震應急工作;省地震局在省政府領導下,組織、協調省級地震應急工作。市(州)政府配合省政府實施地震應急工作。
4.4.3Ⅲ級響應
在省政府的領導和支持下,由災區所在市(州)政府領導災區的地震應急工作;省地震局指導、協調災區地震應急工作。
4.4.4Ⅳ級響應
在省政府和市(州)政府的領導和支持下,由災區所在縣(市)政府領導災區的地震應急工作;省地震局指導、協調災區地震應急工作。
對于I-Ⅳ級響應,災區市(州)、縣(市)政府要根據職責和規定,啟動本級相關應急預案,在省政府領導下,主動開展地震應急先期處置工作。先期處置工作按照《湖北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要求執行。
4.5人員搶救與工程搶險
省抗震救災指揮部協調組織省級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開展災區搜救工作;協同國家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的救援行動。
省軍區、省武警總隊組織指揮部隊趕赴災區,搶救被壓埋人員,進行工程搶險。
省公安廳組織調動公安消防部隊趕赴災區,撲滅火災和搶救被壓埋人員。
省衛生廳組織醫療衛生救援隊伍搶救傷員。
各級各類救援隊伍要服從現場指揮部的指揮與協調,救援隊伍之間要積極妥善地處理各種救援功能的銜接與相互配合,在救援行動進程中隨時報告救援行動進展、新發現的情況、需要請示的問題。
4.6群眾的安全防護
省民政廳做好災民的轉移和安置工作,其他部門應予以支持和配合。
當地政府具體制定群眾疏散撤離的方式、程序的組織指揮方案,規定疏散撤離的范圍、路線、避難場所和緊急情況下保護群眾安全的必要警戒和防護措施。
4.7次生災害防御
省公安廳指導、協助災區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災發生,處置地震次生災害事故。
省水利廳、建設廳、交通廳、衛生廳、信息產業廳等部門對處在災區的易于發生次生災害的場所或設施采取緊急處置措施并加強監控;防止災害擴展,減輕或消除污染危害。
省環保局加強環境的監測、控制。
省國土資源廳會同建設、水利、交通等部門加強對地質災害險情的動態監測。
省發改委、省質檢局、省安監局督導和協調災區易于發生次生災害的地區、行業和設施采取緊急防范和處置措施。有關部門、單位應予以支持和配合。
4.8地震現場監測與分析預報
省地震局向震區派出地震現場監測與分析預報工作隊伍,布設或恢復地震現場測震和前兆臺站,增強震區的監測能力,協調震區各觀測項目的監測工作,對震區地震類型、地震趨勢、短臨預報提出初步判定意見。
4.9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
特別重大或重大地震災害事件發生后,地震災區的各級政府組織各方面力量搶救人員,組織基層單位和人員開展自救和互救;災區所在的市(州)政府動員非災區的力量,對災區提供救助;省政府根據災情,組織和動員全省社會力量,對災區提供救助。
4.10地震災害調查與災害損失評估
省地震局向震區派出災害考察、評估隊伍,開展地震烈度調查,確定發震構造,調查地震宏觀異常現象、工程結構震害特征、地震社會影響和各種地震地質災害等工作。
4.11地震災區生命線工程的緊急處置
省建設廳、水利廳、交通廳、電力等部門依據職責分別對可能受損的高大建筑物、水庫、堤壩、橋梁、隧道、給排水、燃氣熱力等要害設施進行檢測和安全鑒定工作,視情采取緊急處置措施解除危險。
省環保局依據職責對可能產生的化學性污染、放射性污染等進行調查、檢測,迅速采取緊急處置措施消除污染危害。
4.12信息發布
信息發布要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的工作原則,省地震局、省民政廳按照《湖北省突發公共事件新聞發布應急預案》和本部門職責做好信息發布工作。
4.13應急結束
應急結束的條件是:地震災害事件的緊急處置工作完成;地震引發的次生災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經過震情趨勢判斷,近期無發生較大地震的可能;災區基本恢復正常社會秩序。達到上述條件,由宣布災區進入震后應急期的原機關宣布災區震后應急期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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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后期處置
5.1善后處置
因救災需要臨時征用的房屋、運輸工具、通信設備等應當及時歸還;造成損壞或者無法歸還的,當地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償。
5.2社會捐助
省民政廳負責接受并安排社會各界的捐助。
5.3保險
省保監局依法做好災區有關保險理賠和給付的監管。
5.4調查和總結
省地震局負責對地震災害事件進行調查,總結地震應急響應工作并提出改進建議,上報省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