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2.6環保科調查事故的情況,調查完成三日內完成調查報告,包括污染情況描述、與本公司的關聯度、處理建議等。調查報告先上報管理者代表及環保主管副總,審查后上報公司總經理。
5.2.2.7重大污染由環保主管副總及時上報環保局。
5.2.2.8在上級環保部門及環保主管副總的指導下,對事故原因進行整改,采取糾正預防措施。
5.2.2.9對事故因素能消除的應該消除,由環保科協調固廢處理單位聯合處理。
5.2.2.10 對污染事故需要作出賠償的,由環保科同相關方協商處理。處理協議經主管環保副總審查后上報總經理。
5.2.3運輸過程拋灑、泄漏
5.2.3.1運輸人員發現情況后應及時處理控制拋灑、泄漏,并對拋灑、泄漏的廢物進行清理回收。情況嚴重時通知事業部及環保科并及進趕赴現場,采取針對性措施。
5.2.3.2環保科及時向分管領導匯報,同時向上級環保部門匯報。
5.2.3.3 管理者代表對事故原因采取糾正、預防措施。
5.2.4接收固體廢棄物的單位,不按規定處置污染環境的
5.2.4.1 同接收固體廢棄物單位簽有協議的,按協議辦理。應接收單位要求需要配合的,由環保科配合處理。
5.2.4.2 無協議的,由環保科會同接收單位共同處理。首先要求接收單位清理回收污染物,把污染降到最低限度。
5.2.4.3 事后由環保科、接收單位同受污染的相關方協商處理。環保科寫出事故調查報告上報主管環保副總,再上報總經理。由環保科采取糾正預防措施。
5.2.4.4 對嚴重污染事故由主管環保副總及時上報環保局。
6 法律、法規摘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污染防治法》第15條:產生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固體廢物對環境的影響。第16條: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采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它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第21條:第二十一條 對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固體廢物的設施、設備和場所,應當加強管理和維護,保證其正常運行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