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應急救援預案的啟動和應急處置
第十二條? 當出現下列情形時,啟動本預案:
1.縣氣象局發布強雷暴預警,縣政府確認可能發生重、特大雷電災害事故。
2.縣政府確認已經發生重、特大雷災事故。
第十三條? 縣政府確認可能發生重、特大雷電災害事故時,啟動以下應急處理程序:縣氣象臺根據《XX縣氣象局災害性天氣氣象服務應急預案》發布預警信息;縣人民政府立即召開防雷減災工作領導小組會議進行分析部署;各單位和群眾接收到預警信息后,迅速做好防御工作。
第十四條? 縣政府確認已經發生重、特大雷電災害事故時,啟動以下應急處理程序:
??? 1.事故發生單位應立即向所在鄉鎮、縣防雷減災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縣政府報告,并在第一時間趕到事故現場,在組織自救的同時嚴格保護事故現場;目擊群眾有義務通過公眾報災電話和其他途徑迅速報告,反映災情。
2.縣防雷減災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立即組織有關人員趕赴現場,實地了解雷電災害事故的發生時間、地點、性質、災情程度,迅速作出判斷,及時反饋情況,必要時應先行處置,并迅速通知相關的應急救援職能單位。
3.成立事故處理現場指揮部,指揮部指揮長由趕赴現場最高黨政領導擔任,對搶險救災事故處理實行統一指揮,協調相關單位的搶險救援行動。及時實施消防、醫療救護、人員疏散、交通管制、治安保衛、搶險搶修、物資供給等應急對策。參加搶險救援工作的有關單位,在事故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實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諉,要采取有效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
第五章? 救援預案終止和報告
第十五條? 雷電災害應急救援預案終止,由縣防雷減災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建議,報縣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十六條? 雷電災害事故的報告和新聞報道。
1.較大以上雷電災害事故,事故發生單位應在事故發生后1小時內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縣防雷減災領導小組辦公室;一般雷電災害事故應在事故發生后4小時內報告當地人民政府或縣防雷減災領導小組辦公室。
2.重、特大雷電災害事故的新聞必須經縣防雷減災領導小組核實后,按XX縣人民政府《XX縣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規定進行報道。
第六條? 善后處置
第十七條? 善后處置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縣有關部門共同做好災民安置和救濟款物的發放工作,確保災民的基本生活保障。
第十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對受災情況、恢復重建能力進行評估,制定災后重建恢復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縣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雷電災害調查、鑒定、評估,評估結果及時報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縣人民政府。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條? 雷電災害事故中的獎勵與責任追究。
1.對在防雷減災、救災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因參與雷電災害應急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規定予以補助和撫恤。
2.發生雷電災害后,相關部門謊報災情或知情不報、或拒不履行本預案規定的應急處置職責、拒不配合和阻礙災情收集救助工作,致使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本級人民政府責令其改正,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應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責任人員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預案由縣防雷減災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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