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起重作業
?1、操作人員在作業前必須對工作現場環境、行駛道路和架空電線,建筑物以及構件重量和分布情況進行全面的了解,并有交底記錄。
?2、在露天以及五級以上大風或大雪、大霧等惡劣天氣時,應停止起重作業。風雨雪過后作業前,應先試吊,確認制動器靈敏度,其他安全裝置有效,可靠后方可進行作業。
?3、起重機作業時,起重臂和重物下方嚴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過。重物吊運時,嚴禁從人上方通過。嚴禁用起重機載運人員。
?4、操作人員應按照規定的起重性能作業,不得超載。嚴禁使用起重機進行斜拉,斜吊和地下埋設或凝固在地面上以及其他不明重量的物體。
?5、起重吊物應綁扎平穩、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堆放零星物件,易散落的物件應使用吊籠起吊。吊索與物件的夾角宜采用45-60度,且不得小于30度,吊索與物體棱角處之間應加墊隔離。
?6、重物起升和下降速度應平穩、均勻,不得突然制動。左右回轉應平穩。
?7、嚴禁吊物長時間懸掛在空中,作業中遇到突發故障,應采取措施將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并關閉發動機或切斷電源后進行修理。
?8、起重機不得靠近架空線路作業,其任何部位與架空輸電線路的安全距離不得小于下表。起重機與架空輸電導線的安全距離。
?
????? 電壓(kV) 安全距離 | <1 | 1~15 | 20~40 | 60~110 | 220 |
沿垂直方向(m) | 1.5 | 3.0 | 4.0 | 5.0 | 6.0 |
沿水平方向(m) | 1.0 | 1.5 | 2.0 | 4.0 | 6.0 |
?9、同一地點有兩臺以上塔吊施工時,應保持兩機間任何接近部位(包括吊重物)距離不得小于2m。兩臺同樣的塔吊其起重臂端部之間大于4m。
?10、作業完畢后(下班后)起重臂應轉到順風的方向,松開回轉制動器,小車收處于非工作狀態,吊鉤宜升至離起重臂頂端2-3m處。行走式起重機應鎖緊夾軌器,使起重機與軌道固定,斷開電源總開關,打開高空指示燈。
九、安全風險告知
??? 一)、存在的危險源及突發事故因素
?
序號 | 危險源 | 潛在事故 | 潛在事故突發因素 |
1 | 起重作業 | 起重傷害 | 起重吊裝作業無方案,未經項目相關部門審批 |
2 | 失穩砸傷 | 基礎不穩固 |
3 | 起重傷害 | 起重鋼絲繩磨損、斷絲超標 |
4 | 起重傷害 | 起重機無超高和力矩限制器 |
5 | 起重傷害 | 吊鉤無保險裝置 |
6 | 起重傷害 | 索具使用不合理,繩徑倍數不夠 |
7 | 起重傷害 | 司機無證上崗 |
8 | 起重傷害 | 高處作業無信號傳遞 |
9 | 起重傷害 | 超載起吊 |
10 | 物體打擊 | 吊重時吊點選擇不當,夾角不符合要求、操作不當 |
11 | 機械傷害 | 吊臂下站人 |
12 | 機械傷害 | 作業人員捆綁未戴手套 |
13 | 傾覆 | 零部件豎向結構重心高度偏高 |
??? 二)、安全注意事項
??1.起重吊裝的指揮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作業時應與操作人員密切配合,執行規定的指揮信號。操作人員應按照指揮人員的信號進行作業,當信號不清或錯誤時,操作人員可拒絕執行。
?2.起動前重點檢查項目應符合下列要求:
?(1)金屬結構和工作機構的外觀情況正常;
?(2)各安全裝置和各指示儀表齊全完好;
?(3)各齒輪箱、液壓油箱的油位符合規定;
?(4)主要部位連接螺栓無松動;
?(5)鋼絲繩磨損情況及各滑輪穿繞符合規定;
?3.作業前,應進行空載運轉,試驗各工作機構是否正常,有無噪聲及異響,各機構的制動器及安全防護裝置是否有效,確認正常后方可作業。
?4.起吊重物時,重物和吊具的總重量不得超過起重機相應幅度下規定的起重量。
?5.應根據起吊重物和現場情況,選擇適當的工作速度,操縱各控制器時應從停止點(零點)開始,依次逐級增加速度,嚴禁越檔操作。在變換運轉方向時,應將控制器手柄扳到零位,待電動機停轉后再轉向另一方向,不得直接變換運轉方向、突然變速或制動。
?6.在吊鉤提升、起重小車或行走大車運行到限位裝置前,均應減速緩行到停止位置,并應與限位裝置保持一定距離(吊鉤不得小于1m,行走輪不得小于2m)。嚴禁采用限位裝置作為停止運行的控制開關。
?7.動臂式起重機的起升、回轉、行走可同時進行,變幅應單獨進行。每次變幅后應對變幅部位進行檢查。允許帶載變幅的,當載荷達到額定重量的90%及以上時,嚴禁變幅。
?8.提升重物,嚴禁自由下降。重物就位時,可采用慢就位機構或利用制動器使之緩慢下降。
?9.提升重物作水平移動時,應高出其跨越的障礙物0.5m以上。
?10.裝有上、下兩套操縱系統的起重機,不得上、下同時使用。
?11.采用渦流制動調速系統的起重機,不得長時間使用低速檔或慢就位速度作業。
?12.作業中如遇五級及以上大風或陣風,應立即停止作業,鎖緊夾軌器,將回轉機構的制動器完全松開,起重臂應能隨風轉動。對輕型俯仰變幅起重機,應將起重臂落下并與塔身結構鎖緊在一起。
?13.作業中,操作人員臨時離開操縱室,必須切斷電源,鎖緊夾軌器。
?14.起重機的變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以及各種行程限位開關等安全保護裝置,應完成齊全、靈敏可靠,不得隨意調整或拆除。嚴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裝置代替操縱機構。
?15.起重機作業時,起重臂和重物下方嚴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過。重物吊運時,嚴禁從人上方通過。嚴禁用起重機載運人員。
?16.嚴禁使用起重機進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設或凝固在地面上的重物以及其他不明重量的物體。現場澆注的混凝土構件或模板,必須全部松動后方可起吊。
?17.嚴禁起吊重物長時間懸停在空中,作業中遇突發故障,應采取措施將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并關閉發動機或切斷電源后進行檢修。在突然停電時,應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撥到零位,斷開電源總開關,并采取措施使重物降到地面。
?18.操縱室遠離地面的起重機,在正常指揮發生困難時,地面及作業層(高空)的指揮人員均采用對講機等有效的通訊聯絡進行指揮。
?19.停機時,應將每個控制器撥回零位,依次斷開各開關,關閉操縱室門窗,斷開電源總開關,打開高空指示燈。
?20.檢修人員上塔身、起重臂、平衡臂等高空部位檢查或修理時,必須系好安全帶。
??? 三)、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1、享有的權利
?? (1)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和人身傷害索賠權;(2)危險因素和應急措施的知情權;
?? (3)安全管理的批評、檢舉、控告權;?(4)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權;
?? (5)獲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權利;?(6)對本項目安全生產工作的建議權。
??? 2、應遵守的義務
?(1)自覺尊規的義務,即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遵守本項目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2)自覺學習安全生產知識的義務,要求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3)危險報告義務,即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時,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項目負責人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