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交通事故的傷者和殘者需要住院、轉院、護理的,應當有醫院證明,并經公安機關同意。擅自住院、轉院、使用護理人員、自購藥品或者超過醫院通知的出院日期拒不出院的,其費用有傷者和殘者承擔。北京市實施《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若干規定第八條規定“未經公安機關同意住院治療的交通事故的傷者和殘者不得轉入康復性醫療機構治療。擅自轉入康復性醫療機構治療的,其費用由傷者和殘者承擔。交通事故當事人對治療、診斷有異議的,由公安機關指定醫院或法院或法醫進行診斷、鑒定。
35.問:對僅造成車輛損失的事故,雙方當事人應該做哪些工作?
答: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四十條規定因交通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應當修復,不能修復的,折價賠償。牲畜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者死亡的,折價賠償。北京市實施《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若干規定第九條規定“交通事故損壞的車輛,應當在公安機關認可的車輛修理單位進行估價、修理。
注: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車輛損失,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事故,雙方如有保險的,應當在24小時之內向各自的保險公司報案,并請保險公司估價損失,出具估價單。如雙方或任可一方對保險公司的估價有異議,交通管理部門可指定認可的修理廠進行估價修理。
36.問: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害和損失,當事人應如何承擔賠償責任?
答: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三條及三十一條規定“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害需要搶救治療的,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及其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應當預付醫療費,也可以由公安機指定一方預付,結案后按照交通事故責任承擔。交通事故責任者拒絕預付或者暫時無法預付的,公安機關可以暫時扣留交通事故車輛。”“交通事故責任者對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承擔賠償責任的機動車駕駛員暫時無力賠償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所有人負責墊付。但是,機動車駕駛員在執行職務中發生交通事故,負有交通事故責任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駕駛員所在單位或機動車所有人在賠償損失后,可以向駕駛員追償部分或全部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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