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并隨身攜帶;
(2)駕駛人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不得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
(3)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4)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5)任何人不得強迫、指使、縱容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
42. 我國消防工作的方針是什么?
答:預防為主,防消結合。
43. 我國消防工作的任務是什么?
答: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公民人身,公共財產和公民財產的安全,維護公共安全,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
44. 我國的消防工作由誰領導、誰負責?
答:我國的消防工作由國務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45. 我國消防工作的原則是什么?
答:消防工作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絡。
46. 公安機關及其消防機構消防工作的職責是什么?行政主管部門的消防職責有哪些?
答:國務院公安部門對全國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照本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47. 單位消防安全責任有哪些?
答:任何單位都應當無償為報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嚴禁謊報火警;發生火災的單位,必須立即組織力量撲救火災,鄰近單位應當給予支援;火災撲滅后,發生火災的單位和相關人員應當按照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要求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與火災有關的情況。
48. 公民在消防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是什么?
答:(1)任何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任何成年人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2)任何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
(3)任何人發現火災都應當立即報警。任何人都應當無償為報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嚴禁謊報火警。
(4)火災撲滅后,相關人員應當按照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要求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與火災有關的情況。
49. 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消防安全有什么要求?
答: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消防安全必須按照《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承辦人應當依法向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組織演練,明確消防安全責任分工,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員,保持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齊全、完好有效,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消防車通道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50. 我國的消防力量有哪些形式?
答: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并按照國家標準配備消防裝備,承擔火災撲救工作。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承擔火災撲救工作。公安消防隊、政府專職消防隊依照國家規定承擔重大災害事故和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
51. 哪些行為屬于消防違法行為?
答:(1)消防設計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2)建設工程投入使用后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3)建設單位未依法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法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的;(4)建設單位要求建筑設計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降低消防技術標準設計、施工的;(5)建筑設計單位不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進行消防設計的;(6)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的;(7)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8)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或者未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的;(9)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10)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11)阻礙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12)在火災發生后阻攔報警,或者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及時報警的;(13)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查封的場所、部位的;(14)人員密集場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產品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的;(15)消防產品質量認證、消防設施檢測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虛假、失實文件的。
52. 什么是民用爆炸物品?
答:指用于非軍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類火藥、炸藥及其制品和雷管、導火索等點火、起爆器材。
53. 有關部門對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是如何分工的?
答: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負責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的安全監督管理。
公安機關負責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購買、運輸、爆破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監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安全生產監督、鐵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關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組織查處非法生產、銷售、購買、儲存、運輸、郵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為。
54. 申請購買民用爆炸物品的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提交哪些材料?
答:(1)工商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2)《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證明;
(3)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銀行賬戶;
(4)購買的品種、數量和用途說明。
55. 經由道路運輸民用爆炸物品應當遵守哪些規定?
答:(1)攜帶《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
(2)民用爆炸物品的裝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車廂內不得載人;
(3)運輸車輛安全技術狀況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技術標準的要求,并按照規定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
(4)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車輛應當保持安全車速;
(5)按照規定的路線行駛,途中經停應當有專人看守,并遠離建筑設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許可以外的地點經停;
(6)按照安全操作規程裝卸民用爆炸物品,并在裝卸現場設置警戒,禁止無關人員進入;
(7)出現危險情況立即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并報告當地公安機關。
56. 實施爆破作業有哪些規定?
答: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在安全距離以外設置警示標志并安排警戒人員,防止無關人員進入;爆破作業結束后應當及時檢查、排除未引爆的民用爆炸物品。
57. 什么是特種設備?
答:《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指出: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
58. 特種設備的制造、安裝、改造單位應當具備的條件是什么?
答:特種設備的制造和改造單位,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相應的活動。
特種設備的制造、安裝、改造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與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
(2)有與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測手段;
(3)有健全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59. 鍋爐、壓力容器的哪些過程必須進行監督檢驗?
答:鍋爐、壓力容器的制造過程和鍋爐、壓力容器的安裝、改造、重大維修過程,必須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合格的不得出廠或者交付使用。
60. 什么情況的特種設備應當報廢?
答: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使用年限,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及時予以報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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