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修改后的《刑法》第135條的內容是什么?
答:修改后《刑法》第135條修改為:"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4.《刑法》第397條處罰對象是哪些人?如何處罰?
答:(1)處罰對象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5.《刑法》第139條作了哪些規定?
答:修改后的《刑法》第139條為: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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