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發生經過
2025年1月13日上午,唐某某駕駛“歐鈴”輕型欄板貨車(載貨)沿新都區香城大道由新都往新繁方向行駛。9時16分許,車行至香城大道中草藥研究基地路段,遇張某某駕駛電動二輪車由右至左橫過香城大道,雙方在最左側車道發生碰撞,致張某某受傷,兩車受損。后經搶救無效張某某于當日死亡。
二、事故基本情況
(一)事故車輛情況
“歐鈴”輕型欄板貨車所有人:四川某某商貿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新都區斑竹園鎮。
電動二輪車所有人:張某某。
(二)事故現場道路情況
現場位于成都市新都區香城大道成都中草藥研究基地路段,施劃有人行橫道線,設置有黃閃警告信號燈。香城大道為中心綠化帶雙向八車道,兩側有綠化帶隔離的輔道,由內至外限速80、80、70、60km/h。
(三)事故發生單位基本情況
四川某某商貿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20年3月26日。
經查,四川某某商貿有限公司日常經營主要業務為銷售廚房設備、酒店用品、日用百貨等。公司名下只有一臺?“歐鈴”輕型欄板貨車,唐某某是該車專職駕駛員,入職時公司進行了安全培訓、告知了駕駛員崗位職責,簽署了《安全生產承諾書》《駕駛員危險崗位告知書》。
(四)事故責任認定情況
2025年2月10日,成都交警十分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唐某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張某某承擔事故次要責任。
經四川西華交通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未發現?“歐鈴”輕型欄板貨車所檢項目事故前存在安全隱患,該車道路交通事故車輛速度約為72km/h。經稱重,“歐鈴”輕型欄板貨車車、貨總重為2540kg,該車核定總質量為3205kg。
三、事故原因及事故性質認定
(一)事故原因
唐某某駕駛機動車通過有黃閃警告信號燈路段未確認安全,行經人行橫道未減速行駛,其行為對事故發生所起的作用及過錯的嚴重程度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張某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未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駕摩托車未戴安全頭盔,其行為對事故發生所起的作用及過錯的嚴重程度是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
(二)事故性質
經調查組認定,新都桂湖“?1·1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事故。
四、事故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一)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人員
唐某某,“歐鈴”輕型欄板貨車駕駛人,駕駛機動車通過有黃閃警告信號燈路段未確認安全,行經人行橫道未減速行駛,其行為對事故發生所起的作用及過錯的嚴重程度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十分局依法處理。
(二)對事故單位的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通過對四川某某商貿有限公司進行調查,該企業制定了《駕駛員崗位職責》,告知了駕駛員崗位危險、對駕駛員進行了教育培訓,事故的直接原因為駕駛員在駕駛機動車通過有黃閃警告信號燈路段未確認安全,行經人行橫道未減速行駛,事故的發生與四川某某商貿有限公司的安全管理不不存在直接因果關系,建議不予行政處罰。
五、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議
為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針對這起事故暴露出的突出問題,提出如下整改措施建議。
(一)四川某某商貿有限公司,要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和駕駛人行車安全培訓,建立健全并落實駕駛員安全管理制度,提升駕駛人安全風險意識。
(二)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十分局,建議會同交通運輸部門加大道路隱患排查治理力度;強化日常監管職責,落實安全監管責任,實現依法治理和源頭治理,堅決遏制和預防重大交通事故發生,全力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隱患,營造良好出行氛圍。
(三)區交通運輸局,以此次事故作為警示教育案例,向行業領域內的企業通報,加強普法的宣傳力度,提升企業的生產安全意識,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四)桂湖街道要強化轄區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同時要安排交通安全勸導員開展交通安全勸導及宣傳工作,提升廣大群眾交通安全意識,自覺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規,共營平安有序交通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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