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8日9時15分左右,泰安市****工程有限公司在位于龍袍街道的南京******有限公司進行廠房屋頂維修施工過程中,員工董*,安徽蕪湖人,35歲,從約8.5米高的屋頂不慎墜落至地面,現場人員立即報警,并撥打120急救電話將其送至區人民醫院進行搶救,12時左右董*搶救無效死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六合區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區應急管理局、公安分局、總工會、龍袍街道辦事處等部門組成的事故調查組,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和“四不放過”原則,通過現場勘驗、詢問相關當事人和查閱有關資料,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和原因,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處理建議,并針對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問題,提出事故防范措施。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一)事故單位基本情況
事故發生單位為:泰安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住所:泰安市新泰市青云街道青龍路西段路南;法定代表人:張**;成立日期:2020年4月16日;登記機關:新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經營范圍:房屋建筑安裝工程、市政工程、電力工程、路橋工程、消防工程、樁基工程、管道工程、土石方工程、水利工程、環保工程、園林綠化工程、防腐保溫工程、防水工程、室內外裝飾裝修工程、鋼結構安裝工程的施工;房屋修繕;水暖器材安裝;普通貨運;勞務服務(不含勞務派遣);鋼材、建材的銷售(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二)發包方基本信息
施工發包單位為: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住所:南京市六合區東溝鎮府前街****號;法定代表人:徐**;成立日期:2006年11月13日;登記機關:南京市六合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經營范圍:許可項目:特種設備制造;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特種設備設計;特種設備檢驗檢測;道路貨物運輸(不含危險貨物)(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具體經營項目以審批結果為準);一般項目:特種設備銷售;特種設備出租;裝卸搬運;機械設備租賃;機械設備銷售;租賃服務(不含許可類租賃服務);金屬結構銷售;金屬結構制造;金屬制品銷售;機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機械零件、零部件銷售;物料搬運裝備制造;機械電氣設備銷售;普通貨物倉儲服務(不含危險化學品等需許可審批的項目);非居住房地產租賃;物料搬運裝備銷售(除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外,憑營業執照依法自主開展經營活動)。
(三)房屋維修施工基本情況
***公司因廠房屋面存在老舊漏水需要進行翻蓋,生產經理朱**于2023年10月20日獲**公司監事劉**(實際負責人)口頭報價并商定了廠房房頂翻蓋事宜,朱**將此事向***公司總經理徐**匯報后,***公司把房頂翻蓋業務承包給了**公司,雙方議定施工價格按照平方來計算,總施工面積9000平方左右,施工價格14元/平方米,施工材料由***公司提供,總價約12.6萬元。
(四)安全生產協議簽訂情況
2023年11月6日***公司與**公司書面簽訂了《工程安全生產協議》,明確了“承包人應接受發包人的安全管理。承包人是本工程施工現場鋼結構工程安全生產總負責單位,對鋼結構工程施工現場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并全部承擔相應責任”。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23年12月3日***公司屋頂翻蓋工程開始施工,12月7日工人董*來到工地,8日上午7時左右,董*等工人通過***公司提供的高空作業車上到廠房屋頂開始進行彩鋼瓦拆除工作,***公司之前分發了安全帽、安全繩等勞動防護用品。由于當天氣溫較高,拆除作業過程中董*將外套脫掉,同時脫卸了之前系好的安全繩,之后董*并未將安全繩重新系上就開始繼續干活,9時15分左右董*從約8.5米高的屋頂不慎墜落至地面,現場人員立即報警,并撥打120急救電話將其送至區人民醫院進行搶救,12時左右董*搶救無效死亡。區公安分局經調查后排除其他刑事案件可能。
(二)事故救援處置情況
接事故報告后,區公安分局、應急管理局、龍袍街道辦事處等單位有關人員立即趕往現場了解事故情況。區應急管理局要求**公司立即停止施工開展隱患排查,迅速做好事故善后工作,盡快安撫死者親屬、消解矛盾,保證社會穩定。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一)人員傷亡情況
死者:董*,男,1988年3月16日出生,35歲,身份證號:340221********,戶籍地:安徽省蕪湖市灣沚區灣沚鎮新竹行政村圩埂自然村**號,系建筑個體從業人員。
(二)直接經濟損失
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72萬元人民幣。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性質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1)死者董*安全意識淡薄,自行解開安全繩,在無任何高空防護措施情況下登高作業,且對作業現場存在的危險因素辨識不足,從高約8.5米左右的屋頂墜落至地面,是造成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2)**公司監事劉**(實際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不到位,未督促、檢查工人作業時的安全生產工作,施工前未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作業前未對屋面進行隱患排查且未制定施工方案;施工過程中未監督作業人員佩戴安全繩等防護措施,未安排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是造成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2.間接原因
(1)***公司負責人徐**,對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督促檢查不到位,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是造成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
(2)***公司生產經理朱**,未嚴格履行發包方項目負責人職責,未對現場進行監督檢查,對施工人員違章作業的行為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時糾正制止,是造成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
(3)**公司未建立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崗位操作規程,未開展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是造成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
(二)事故性質
綜上所述,這是一起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五、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鑒于對事故原因的分析,經過事故調查組認真研究,對事故責任認定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如下:
(一)死者董*安全意識淡薄,自行解開安全繩,在無任何高空防護措施情況下登高作業,且對作業現場存在的危險因素辨識不足,從高約8.5米左右的屋頂墜落至地面,是造成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于其在事故中死亡,故不予追究。
(二)**公司監事劉**(實際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不到位,未督促、檢查工人作業時的安全生產工作,施工前未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作業前未對屋面進行隱患排查且未制定施工方案;施工過程中未監督作業人員佩戴安全繩等防護措施,未安排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是造成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對事故負有重要責任。建議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三)***公司負責人徐**,對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督促檢查不到位,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是造成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區應急管理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四)***公司生產經理朱**,未嚴格履行發包方項目負責人職責,未對現場進行監督檢查,對施工人員違章作業的行為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時糾正制止,是造成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對事故發生負有監管責任。建議區應急管理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五)**公司未建立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崗位操作規程,未開展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是造成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建議由區應急管理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一是建議立即解除與**公司施工合同,選取有資質的公司繼續實施屋頂翻建工程,并規范施工行為,加強屋面施工隱患排查,制定完善施工方案;二是加強對施工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施工人員佩戴相應勞動防護用品,確保施工安全。
(二)**公司要切實履行安全管理職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在今后的施工項目中要加強對施工現場監督管理,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施工前要做好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制定詳細的施工方案并進行隱患排查;施工過程中嚴格監督作業人員佩戴安全繩、安全帽等防護措施,保證作業現場施工安全。
(三)龍袍街道要進一步嚴格落實屬地監管責任,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工作,尤其是轄區內房屋翻建等施工的安全監管。一要深入推進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確保按時完成各項整治工作任務;二要加大安全生產檢查處罰力度,選取專業水平高、責任意識強的第三方機構開展檢查,發現問題隱患及時要求整改,并報送區相關主管部門,倒逼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三要開展常態化宣傳培訓,通過宣傳、培訓全面提升轄區企業負責人的安全生產意識,改善轄區企業安全生產狀況,為龍袍街道經濟社會發展奠定堅實的安全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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