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1日上午8時20分許,位于云城街道馬坪社區三元里10號的吳子佳房屋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事故造成1名房屋修葺的泥水匠死亡,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25萬元。
事故發生后,云浮市云城區人民政府立即啟動《云浮市云城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區府辦、區安全監管局、市公安局云城分局、云城街道辦等相關部門單位的領導及人員趕赴事故現場,立即展開善后和調查工作。區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的有關規定,2017年12月12日,成立了云城街“12?11”房屋修葺工人高處墜落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由區委常委、常務副區長任組長,區府辦、區建設局、區安全監管局、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區法制局、區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區總工會、云城街道辦、云城派出所、云城街安監所等職能部門相關人員為調查組成員,并邀請區檢察院派員參與事故調查。
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認真開展事故調查工作。事故調查組通過現場勘驗、查閱資料、調查取證和綜合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發生原因、經過、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等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事故責任人員和相關人員的處理建議,并針對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問題,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的建議。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 基本情況
(一)房屋基本情況
該房屋權屬是吳子佳的,建于90年代,樓高四層,用地面積30平方左右,有《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房屋的梯井樓面存在漏水的情況。
(二)相關人員情況
1.吳子佳,男,漢族,72歲,廣東省云浮市云城區云城街道三元里人,房屋屋主。
2.岑祖偉,男,漢族,48歲,廣東省云浮市云安區燎原村委石西村人,泥水匠。
(三)房屋修葺工作概況
由于房屋的梯井樓面存在漏水的情況,一年前吳子佳與認識近二十年的岑祖偉曾商議過房屋的梯井樓面修葺事宜。2017年3月份,吳子佳打算找岑祖偉做修葺工作,但妻子陳燕芳不是很同意,認為岑祖偉身體笨重較遲鈍,不想讓他做,但鑒于雙方都很熟,決定還是找岑祖偉修葺。出事前一個月吳子佳告訴岑祖偉修葺工作興工的日子定于2017年12月11日,到出事前約十多天岑祖偉獨自搬了一臺電動簡易提升機(以下簡稱“提升機”)到該房屋四樓樓面安裝,準備用于施工時提升建筑材料,并于當天就拉設好用電線路。到2017年12月7日晚上,岑祖偉來到吳子佳家,并告訴他因環保督查原因,城區周邊沒有砂石等建筑材料購買,于是吳子佳就對岑祖偉說要將修葺工作延后到明年,等有砂石買再開工修葺,岑祖偉當時也表示同意。出事當天吳子佳不知道岑祖偉會過來開工,直至早上出事時他還在房間睡覺。
吳子佳與岑祖偉沒有簽訂書面的房屋修葺工作合同、協議,雙方僅口頭上約定相關事項,工程款是按天結算,具體多少錢還沒談過。
(三)事故現場勘驗情況
2017年12月11日,安監部門執法人員在房屋屋主的吳子佳的陪同下,對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情況如下:一是事故現場位于云浮市云城區云城街道三元里路10號吳子佳房屋背后;二是事故房屋樓高四層,出事起始地點位于房屋四樓樓頂,經現場測量樓頂離事故人員墜落地點(地面)的高度為12.8米;三是現場地面有一臺從四樓樓面墜下并損壞的提升機,提升機的起吊鋼絲繩綁著一臺斗車,斗車內放著3個分別裝著水泥、沙和磚塊的纖維袋;四是四樓樓頂臨邊位置有幾塊木質模板平鋪著,模板旁邊散落著8只裝滿花泥的花盆,花盆已經傾倒在樓面并破損(據屋主指認:模板是墊提升機的,花盆是用來壓住提升機的底座的)。
二、 事故發生經過、應急救援和善后處理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因現場沒有視頻監控,也沒有目擊證人,調查組依據對事故相關人員的調查詢問情況,結合事故現場環境的狀態,推斷事故發生的經過:
雖然2017年12月7日曾與吳子佳商量過明年再對房屋進行修葺,但他出于朋友的道義,既然吳子佳之前已訂好了12月11日為興工的日子,且提升機等工具已安裝好,于是他想辦法弄來了部分水泥、沙子和磚塊,想先興工了,以后材料齊了也可以隨時開工。岑祖偉有了這打算,于是2017年12月11日早上7點多,他將用纖維袋裝好的水泥、沙子和磚塊運到吳子佳屋后,準備使用之前安裝在四樓樓頂的提升機將這些建筑物料搬運到上去。到8時許,屋主吳子佳尚未起床(其以為岑祖偉今天不會過來開工),是吳子佳的妻子陳燕芳開門讓岑祖偉上了四樓樓頂,岑祖偉上樓頂后操作提升機將起吊的鋼絲繩放到地面,隨后回到房屋后面的地面,將搬來的建筑物料放到一臺斗車上,然后用剛剛放下來的鋼絲繩綁住斗車的四邊,綁好后,他從新爬上樓頂操作提升機,想將斗車內的建筑物料搬運到樓頂。到8時20分許,岑祖偉開始操作機器提升物料,由于提升機僅用8個大小不一的裝了花泥的花盆壓著,沒有安裝牢固,在其操作機器提升物料的過程中,突然提升機把壓在底座的花盆全部頂翻向樓下傾倒,正操作機器的岑祖偉見狀,想去拉住向下墜落的提升機,最終連其本人一起墜落到了地面上。
(二)事故應急救援情況
事故發生后,屋主的妻子陳燕芳聽到巨響后,走到房屋背后,發現岑祖偉、提升機及其吊著的斗車都掉落在地面上,她馬上呼喚吳子佳搶救傷者,屋主吳子佳聽到呼叫,馬上爬起床查看事故情況,見岑祖偉已經昏迷不醒,并立即撥打了120急救電話和110電話報警,同時叫其妻子到附近的云浮市人民醫院二門診部叫醫生搶救,但因出事時是早上8時左右,門診部還沒開門,等了一會門診部有醫生上班,有醫生過來現場對傷者岑祖偉進行搶救(發現傷者還有脈搏跳動),又過了一會兒,120救護車到達現場,隨后傷者被送到市人民醫院搶救,但最后岑祖偉因傷過重搶救無效死亡。當天上午接到事故報告后區人民政府立即啟動事故應急預案,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區安全監管局、云城街道辦和云城派出所等部門領導立即帶領人員趕赴事故地點,展開事故調查和善后處置工作。區安全監管局在規定時間內將事故情況上報綜合統計直報系統。
通過對現場勘查、查閱相關文字、數據信息和對相關人員的調查詢問情況進行分析、評估:屋主吳子佳對事故應急處置較迅速,也按時報送了事故。相關職能部門在接到事故報送后,立即響應區人民政府的事故應急預案,對事故的調查和善后處置工作到位有效。
(三)人員傷亡情況和直接經濟損失
1.人員傷亡情況:事故造成一名泥水匠死亡。
死者岑祖偉,男,漢族,48歲,廣東省云浮市云安區燎原村委石西村人,泥水匠,其因高處墜落致特重型顱腦外傷死亡。
2.直接經濟損失:經統計,事故造成人身傷亡及善后處理支出等直接經濟損失約人民幣25萬元。
(四)善后處理情況
事故發生后,區府辦、安監、公安、人社和云城街道辦等有關部門及時協助做好善后處理和死傷人員家屬安撫工作。經多方努力和在云城街道辦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下,2017年12月11日的事故當天,屋主吳子佳與死者岑祖偉的家屬已達成事故和解協議,死者尸體已火化。事故善后工作進展順利,社會秩序平穩。
三、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質
依據對事故相關人員的調查詢問,結合事故現場環境的狀態,調查組認為: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岑祖偉安全意識薄弱,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盲目在未設置安全防護欄和未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的情況下臨邊高處作業,違反《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JGJ 80-2016)臨邊作業相關規定,同時在未確保電動提升機安裝牢固的情況下提升建筑物料,致使其本人連同提升機一起墜落地面,直接造成事故發生。
2、間接原因
屋主吳子佳法律意識淡薄,聘請不具備生產安全條件的單位(人員)修葺房屋,未簽訂協議,對修葺工作施工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
(二)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云城街“12?11”房屋修葺工人高處墜落
事故是一起建筑施工領域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四、對事故有關責任單位及責任人的處理建議
(一)吳子佳,房屋屋主。吳子佳法律意識淡薄,聘請不具備生產安全條件的單位(人員)修葺房屋,對修葺工作施工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存在管理過失,在事故責任認定上,其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依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公通字〔2008〕36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的等有關規定,建議吳子佳須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并將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二)岑祖偉,泥水匠。岑祖偉安全意識薄弱,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盲目在未設置安全防護欄和未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的情況下臨邊高處作業,違反《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JGJ 80-2016)臨邊作業相關規定,同時在未確保電動提升機安裝牢固的情況下提升建筑物料,致使其本人連同提升機一起墜落地面,導致其本人死亡。在事故責任認定上,岑祖偉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于其在事故中已死亡,建議不追究其的責任。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
(一)吳子佳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必須聘請具備生產安全條件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的單位修葺房屋,杜絕類似事故的再次發生。
(二)全區各鎮(街)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的教訓,舉一反三,認真貫徹落實省市區安全生產工作的一系列部署,落實屬地監管責任,加強轄區同類工地的巡查力度。
(三)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建設監管部門要進一步明確和加強安全管理責任的落實,加強我區農村建筑工匠的管理,出臺了相應的管理辦法,提高從業人員專業技能和安全生產意識,杜絕和防范同類事故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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