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10日15時40分左右,平輿縣金茂·森林灣建設項目6#樓18層外墻粉刷時,高處作業電動吊籃失穩傾斜,造成3名作業人員從吊籃墜落,經搶救無效死亡。直接經濟損失400多萬元。事故發生后,駐馬店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高度重視,立即做出批示、指示。市安全監管、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及時趕赴現場指導應急救援和善后工作。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市政府于事發當晚成立了平輿縣金茂·森林灣商住小區建筑工地“12·10”高處墜落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由市安全監管局牽頭,市監察局、市公安局、市總工會、市住建局、市質監局等單位人員參加,并邀請市檢察院派員參加。事故調查組由綜合組、技術組、管理組、專家組組成,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原則,經事故現場勘察、調查取證、查閱資料、詢問有關人員,實驗驗證,查清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認定了事故性質,提出了對事故相關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一、基本情況(一)事故項目情況平輿縣金茂·森林灣商住小區建設項目該項目位于平輿縣城清河大道與車輿大道交叉口清河大道東側,清河街道辦事處轄區。項目分為一期、二期工程,總建筑面積約21萬平方米,總投資約5億多元。本次事故發生在一期工程的6#樓。駐馬店市清河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3日通過平輿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公開掛牌出讓,取得該宗土地使用權,足額交納了土地出讓金及相關稅費。并分別取得了《河南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確定書》(豫駐平輿服[2015]17169)、《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平地字第411723201500045)、《土地證》(平國用[2015]第0068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字第411723201600002號)、《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平建施第11723201604080101號)。項目的設計單位是北京清大原點建筑設計有限公司。(二)相關單位情況1、建設單位(實際施工單位):駐馬店市清河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該公司成立于2010年5月,注冊資金1000萬元,法人代表:史青領,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17005557304885。企業級別:房屋開發三級(編號:412808463),注冊地址:駐馬店市高新區駿馬路北段西側通達小區8號樓1單元一層101。營業執照初始登記地是駐馬店市工商局,登記時間為2010年5月24日。換證時間為2016年10月24日。營業執照有效期:2010年5月25日至2020年5月24日。2015年8月26日,該公司與河南省壟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簽訂了施工合同。實際上是未履行該合同,雙方口頭約定,駐馬店市清河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借用河南省壟城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建筑總承包資質辦理相關手續,并組織進行平輿縣金茂·森林灣項目的建筑施工。2.施工資質單位:河南省壟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該公司法人代表:李振興。企業級別:建筑總承包二級資質,注冊地:平輿縣振興路中段西側,注冊資金2000萬元。2015年8月26日,河南省壟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駐馬店市清河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了平輿縣金茂·森林灣商住小區建設項目施工合同。史青領、李振興均承認,河南省壟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把建筑總承包資質出借給駐馬店市清河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用于平輿縣金茂·森林灣項目施工。駐馬店市清河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先期支付河南省壟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安全保證金10萬元。3.監理單位:河南泛安工程監理有限公司平輿分公司。該公司是河南泛安工程監理有限公司的下屬單位,法人代表:田小德。企業級別:房屋建筑工程監理甲級,注冊地:鄭州市金水區宋砦東街15號。2014年12月,河南泛安工程監理有限公司公司董事會研究決定,成立河南泛安工程監理有限公司平輿分公司,任命趙書峰為分公司經理。總公司為分公司發放5份蓋有總公司合同專用章的空白合同書。2015年8月,河南泛安工程監理有限公司平輿分公司使用總公司發放的合同書與駐馬店市清河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了平輿縣金茂·森林灣項目監理合同。(三)工程發包、分包情況平輿縣金茂·森林灣建設項目建筑施工實際執行人是駐馬店市清河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業務經理史永磊。外墻粉刷和保溫工程的承包人是郭建偉(無建筑施工資質),郭建偉又層層分包給了李軍勇、高洪勛、高輝(均無建筑施工資質)。發生事故的6#樓外墻粉刷由高輝承包并組織人員施工。二、事故發生經過和應急處置情況2016年12月10日上午,平輿縣金茂·森林灣建筑工地,吳國強、王國營、王國旗三人一組,負責粉刷6#樓的南立面陽臺欄板。吳國強在樓體里面負責供料,王國旗、王國營兩人站在施工電動吊籃里粉墻。吳春民和其它兩人一組在另處做墻面粉刷。因施工中吊籃出現故障,吳春民主動上到了王國營、王國旗那個吊籃幫助干活。吳國強(事故目擊證人)負責供料。粉刷工作從20層開始往下進行。15時40分左右,施工到18層(標高49.300米,距地面約55米)時,施工吊籃東端突然失穩傾斜,正在吊籃中粉墻作業的3名工人王國旗、王國營、吳春民從吊籃墜落至地面。工地上的施工人員隨即撥打了“110”報警和“120”急救電話。平輿縣“120”醫護人員、“110”公安民警接報后先后趕赴事故現場。公安人員迅速展開警戒隔離疏散人員,醫護人員對3名墜落工人進行現場緊急救護后送醫院搶救。3名墜落工人終因傷勢過重搶救無效死亡。事故發生后,平輿縣委副書記、縣長趙峰,副縣長馬林以及縣公安局、安全監管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清河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及相關單位工作人員迅速趕赴現場指揮救援。縣委縣政府成立了應急救援、醫療救治、現場維穩、善后處理、輿論引導等工作組,積極有序開展工作。三、事故原因和性質認定(一)直接原因經勘察實驗認定事故的直接原因:1.吊籃懸掛機構安裝不符合《高處作業吊籃》(GB19155-2013)標準要求,配重未固定牢固,懸掛機構前支點直接擱置在女兒墻壓頂上,后支點直接落在屋面上,安裝不符合產品《操作說明書》要求,東側固定支架前梁伸出過長,不符合產品《操作說明書》要求。2.施工時吊籃作業人員為3人,不符合《建筑施工工具式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GBJ202-2010)第 5.5.8“吊籃內作業人員不應超過兩人”的要求,盛放砂漿的鐵桶超重,致使吊籃允許載荷超過了設計限度。3.吊籃中3名作業人員未將安全鎖扣掛置在獨立設置的安全繩上。(二)間接原因1.駐馬店市清河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違法從事建筑施工、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該公司借用河南省壟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資質組織施工,違法轉包工程。安全生產責任制度不健全,施工現場沒有設立項目部,沒有安全管理制度;沒有進行班組安全技術交底;技術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無高處作業吊籃施工專項方案,未按規定對施工吊籃進行安全檢測;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嚴格的安全教育和培訓。2.河南省壟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違法出借資質、未履行安全管理責任。該公司違法將建設工程總承包資質出借給駐馬店市清河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使用,辦理相關建設工程手續;違法將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沒有建筑施工資質的單位施工;未安排施工項目部項目經理等人員在該工程中從事施工管理,未履行施工單位對項目的安全管理責任。3.河南泛安工程監理有限公司平輿分公司未嚴格履行監理方責任、工程監理失管失控。未按照《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T50319-2013)規定開展日常監理工作,施工現場沒有項目監理部,沒有總監理工程師,安排的兩名“監理員”均為無證上崗。4.河南泛安工程監理有限公司對其屬下的平輿分公司失管失控。該公司對其屬下的平輿分公司利用總公司空白合同書與清河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監理合同失管,對分公司開展的平輿縣金茂·森林灣項目的監理業務失控。5.平輿縣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安全監督管理站)未按規定履職盡責。該站未及時發現并糾正事故企業違法建設、違法發包、轉包工程;未發現并糾正事故企業存在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不健全、施工現場無項目部、無安全管理制度、沒有進行班組安全技術交底,技術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無高處作業吊籃施工專項方案,未按規定對施工吊籃進行安全檢測,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嚴格的安全教育和培訓等問題。6. 平輿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其屬下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安全監督管理站)的工作失管,沒有盡到行業主管部門的管理職責。(三)事故性質經調查認定,平輿縣金茂·森林灣商住小區建筑工地“12·10”高處墜落較大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四、對事故責任人員和單位的處理建議(一)建議公安機關立案查處人員史永磊,駐馬店市清河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業務經理,平輿縣金茂·森林灣建設項目施工實際執行人。沒有項目經理人資格證書;未組織制定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未進行班組安全技術交底;未組織編制高處吊籃作業安全專項施工方案,未組織排查消除建筑工地安全隱患;沒有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對高處作業吊籃施工中的安全隱患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史燕輝,駐馬店市清河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金茂·森林灣項目安全員。沒有建筑施工安全員證書,未對施工現場實施有效的安全管理,未發現并糾正高處作業吊籃施工中存在的嚴重安全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趙書峰,河南泛安工程監理有限公司平輿分公司經理。未按照《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T50319-2013)要求設立項目監理機構并組織開展監理工作,派遣不具備相應資格的人員從事監理工作;對監理人員沒有發現施工單位未制定項目外墻粉刷專項安全施工方案以及違規使用高處作業吊籃的安全隱患失察失管。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高輝,男,38歲,新蔡縣人。無資質違法承包建筑工程,未盡到現場施工安全管理責任,對高處作業吊籃施工中的安全隱患失察失管。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二)建議行政處罰人員史青領,駐馬店市清河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法人、總經理。未全面履行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的法律責任,未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未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未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其行政處罰。李振興,河南省壟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法人、總經理。未全面履行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的法律責任。違法出借企業建筑工程總承包資質;對承包的建筑工程未履行安全管理責任。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法對其行政處罰。田小德,河南泛安工程監理有限公司董事長、法人代表。未全面履行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的法律責任。對平輿分公司使用加蓋有本公司合同專用印章和法人代表印章的空白合同與駐馬店市清河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監理合同、違法開展業務失察失管。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法對其行政處罰。胡文舉,男,45歲,平輿縣人,無資質從事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吊籃安裝、拆卸,對出租的事故吊籃失于管理。建議由平輿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法查處。(三)建議黨政紀處分和組織處理人員滕志強,平輿縣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安全監督站)監督員,負責金茂·森林灣建設項目日常監管工作。未盡到安全監管職責,未發現并糾正事故企業存在的違法建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隱患排查不力等問題。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監管責任。建議給予其記過處分。馮玉坤,平輿縣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安全監督站)監督員,負責金茂·森林灣建設項目日常監管工作。未盡到安全監管職責,未發現并糾正事故企業存在的違法建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隱患排查不力等問題。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監管責任。建議給予其記過處分。張鏖,平輿縣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安全監督站)站長,負責工程質量監督站(安全監督站)全面工作。對本站工作人員履職盡責不到位的問題失察失管。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監管責任。建議給予其警告處分。賈剛,平輿縣住建局黨組成員、主任科員,分管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安全監督管理站)工作。對平輿縣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站(安全監督管理站)未按規定履職盡責失察失管。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其誡勉談話。賈蘇胤,平輿縣住建局黨組書記、局長,負責縣住建局全面工作。對平輿縣質量監督管理站(安全監督管理站)存在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對其進行約談。(四)建議處理的其它人員韓非,男,29歲,平輿縣人,河南泛安工程監理有限公司平輿分公司監理員;葛小偉,男,35歲,上蔡縣人,河南泛安工程監理有限公司平輿分司監理員。兩人均為無證從事監理工作,未發現并糾正高處作業吊籃施工中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建議河南泛安工程監理有限公司平輿分公司解除兩人勞動關系。(五)建議行政處罰單位1.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依法對駐馬店市清河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行政處罰。2.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法對河南省壟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行政處罰。3.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法對河南泛安工程監理有限公司行政處罰。4. 責成平輿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向縣委、縣政府作書面檢查。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該起事故的發生,暴露出平輿縣在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方面存在著違法違規、監管不力等突出問題。為深刻吸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進一步強化建筑行業安全管理,全面加強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如下整改措施建議:1.相關企業,要依法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和各項規章制度,強化對從業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的教育、培訓,及時排查消除各類隱患。要依法規范建設施工行為,強化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嚴禁違法發包、轉包、分包工程。要嚴格按照《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T50319-2013)履行監理職責。確保平輿縣金茂·森林灣建設項目合法、守規進行。2.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認真貫徹執行《建筑法》、《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加強對建筑市場和施工企業的管理。要加大執法力度,嚴厲打擊各種違法、違章、違規行為,規范市場秩序。要對平輿縣金茂·森林灣項目建設中的違法行為堅決予以糾正和處理,并監督落實。要加強對高處作業、施工機械、腳手架、高支撐模板、深基坑作業等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安全管理。盡快制定出臺我市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吊籃安全監督管理規定,規范全市建筑市場高處作業行為。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全面排查整治我市建筑施工領域安全管理、違法轉包、分包、掛靠及現場施工作業等方面的安全隱患,杜絕類似事故再次發生。3.平輿縣人民政府,要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的一系列重要講話要求以及中共中央、國務院和省市黨委政府有關決策部署,嚴守“發展決不能以犧牲安全為代價”紅線,認真履行安全生產屬地監管責任,健全完善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認真落實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嚴格依法規范建筑市場秩序,督促職能部門履職盡責,嚴厲打擊非法、違法、違規、違章生產建設經營行為,確保全縣安全形勢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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