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安全生產法修正案,并將于2014年12月1日實行。它標志著企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從業人員不履行責任,出現違反《安全生產法》的行為,都將受到更加嚴厲的法律責任追究。
時下,各個生產企業安全制度、安全規定、崗位責任制、安全生產禁令等都是條條是道,內容全面,責任明確。但一些主要負責人、主管部門和生產崗位工人在主體責任落實中卻打了折扣,造成出現這樣那樣的生產事故,給企業安全生產造成損失和影響。這種有令不止的現象,歸根結底就是企業主要負責人和生產崗位工人責任心和執行力不強。
制定一項措施,下發一項規定和禁令,就是根據生產經營管理中的薄弱環節強化管理,堵塞漏洞,規范人們的行為,因此必須令行禁止,而不是走形式,一發了之。
而如何做到令行禁止呢?以筆者之見,首先應對所發的“令”進行廣泛宣傳教育,使“令”的內容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不能有被遺忘的角落,真正讓每個人都知道“令”的嚴肅性和神圣性。其次,有關部門的人員應對“令”的落實情況及時進行檢查監督,不能讓令成為擺設,保證“令”的暢通無阻,防止“令”過地皮濕,雷聲大雨點稀,執行過程中打折扣的現象發生。再次,要對有令不止、我行我素的人員進行嚴肅處理,真正做到不盡責必問責,讓違“令”者付出代價,使更多的人從中吸取教訓,引以為戒。從而在工作生產中對“令”有敬畏之心,不越雷池半步,切實維護“令”的嚴肅性,形成人人自覺遵章守紀、時時刻刻嚴守規程,齊抓共管的安全生產局面,確保各項生產的順利進行和企業的安全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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