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鄉鎮煤礦安全生產若干暫行規定》的通知
全國集體所有制煤礦一九八三年生產原煤一億七千萬噸,約占全國原煤總產量的百分之二十四,已經成為我國能源生產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當前一個突出的問題是,這部分煤礦事故多,對生產影響很大。為了促進鄉鎮企業的發展,根據國務院有關指示精神,針對鄉鎮煤礦當前存在的主要問題,提出《鄉鎮煤礦安全生產若干暫行規定》,現隨文印發,請組織貫徹執行。
附:
鄉鎮煤礦安全生產若干暫行規定
為貫徹執行國務院發布的《礦山安全條例》和有關指示,促進鄉鎮煤礦生產的發展,特制定本規定。
一、鄉鎮開辦煤礦,必須由辦礦單位提出申請,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嚴格履行審批手續。凡符合規定要求的,由審批單位發給開采證,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憑開采證核發營業執照。辦礦單位憑營業執照在批準的井田范圍內進行采掘作業。
二、辦礦申請書必須包括以下內容:礦井位置、井田范圍、生產規模、簡要設計和井上井下必要的圖紙資料,以及煤礦主要負責人的簡歷等。上述文件資料經縣(市)主管部門審查核實后,轉報審批。
三、鄉鎮煤礦的設計、施工和生產必須符合《礦山安全條例》和《小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主管部門應制定在鄉鎮煤礦實施上述《條例》、《規程》的細則。
四、縣(市)主管部門應對鄉鎮煤礦實行統一規劃,做到合理布局,正規開采,安全生產,嚴禁越界開采。
五、鄉鎮煤礦的安全工作,由煤礦的各級主管部門的主要行政領導人負責。各級主管部門必須設置安全機構,配備專職人員,經常檢查、指導鄉鎮煤礦的安全工作。
六、縣(市)主管部門必須建立地質測量隊,向鄉鎮礦提供地質資料,并幫助設計;在鄉鎮煤礦比較集中的地點組織礦山救護隊和安全檢查站。所需人員,由縣(市)主管部門安排,或從鄉鎮煤礦抽調,所需經費,從鄉鎮煤礦上交的管理費中列支。鄉鎮煤礦維簡費提取標準為每噸煤四元;生產條件困難的礦井,也可高于四元。具體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酌情自定。安全技措費用在維簡費中所占比重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七、縣(市)主管部門必須有計劃地對鄉鎮煤礦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煤礦的主要領導人,技術、業務負責人和瓦斯檢查員、放炮員、安全員、電工、絞車司機以及其他特殊工種的工人,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發給證書,持證上崗。
八、鄉鎮煤礦傷亡事故的登記、統計、調查和報告,應參照《工人、職員傷亡事故報告規程》的規定執行。鄉鎮煤礦發生死亡事故,必須立即報告縣(市)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不得拖延、隱瞞,否則要追究煤礦負責人的責任。各級主管部門對鄉鎮煤礦的傷亡事故應認真組織調查,弄清原因,分清責任,總結教訓,并根據情節輕重和責任大小,對事故責任者進行教育或處以罰款,或給予紀律處分;對于觸犯刑律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各級主管部門應幫助鄉鎮煤礦改善勞動條件,提高科學管理水平,搞好安全生產。對于已領到開采證和營業執照,但不具備基本安全生產條件的鄉鎮煤礦,應令其停產進行整頓,經有關部門組織驗收合格后,方可恢復生產;對于尚未取得開采證和營業執照但已具備基本安全生產條件的鄉鎮煤礦,可限期按照本規定的要求補辦報批手續,由有關部門核發開采證和營業執照;對于既不具備基本安全生產條件,又未經有關部門核發開采證和營業執照的鄉鎮煤礦,應予封閉。
十、本規定適用于集資開辦和個人開辦的小煤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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