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持下列資料,在申辦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前到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表;
(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報告書、合格書和備案書;
(三)中標通知書,施工、監理合同;
(四)建設、施工、監理單位工程項目機構組成人員名單;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資料。
經審查符合規定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在監督管理范圍內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未辦理質量監督手續的建設項目,不得進行樁基工程施工等開工建設行為。
第二十二條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指定具有相應資格的質量監督人員開展質量監督工作,在工程質量監督手續辦理后15個工作日內向建設、監理、施工等參建單位進行監督交底。
第二十三條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二)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工程質量文件、資料;
(三)發現違反法規政策或者強制性標準的行為及質量問題,可以責令停工或者限期整改;
(四)發現涉及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質量問題,可以要求建設單位委托有資質的工程質量鑒定機構進行鑒定,鑒定費用由責任單位承擔;
(五)建設工程或者參建責任主體存在較大問題的,可以公布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查結果。
參建責任主體不得拒絕或者阻礙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建設或者監理單位應當提前3個工作日將樁基工程施工、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或者鑒定、工程勘察現場作業的具體時間、方案書面告知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需要進行單獨控制的分項工程,施工單位應當提前24小時告知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驗收時間;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等分部工程和涉及重要使用功能等關鍵部位工程,建設或者監理單位應當提前3個工作日將驗收時間、地點、驗收單位和人員書面告知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第二十五條 建設工程完工后,施工單位應當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報告,申請工程竣工驗收。
建設單位收到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及時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工程竣工驗收,并提前7個工作日以《竣工驗收通知書》形式,將工程竣工驗收的時間、地點、驗收組人員名單、驗收方案書面報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并提交有關工程質量文件和質量控制資料。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收到《竣工驗收通知書》后,應當及時對工程是否達到竣工驗收條件進行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告知建設單位。第二十六條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工程竣工驗收的組織形式、程序、執行驗收標準情況、驗收評定結果進行監督,發現違反規定的情形或者工程質量不符合強制性標準,應當責令建設單位組織整改,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資料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符合備案條件的,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在15日內出具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
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驗收合格后,建設或者監理單位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向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提交建設、勘察、設計、監理以及施工等單位簽署的質量驗收合格文件。
第二十八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備案過程中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在建設單位收訖竣工驗收備案文件15日內,責令停止使用竣工驗收備案文件,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第二十九條 未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的建設工程,不予辦理房屋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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