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都水族自治縣村寨消防條例
發 文 號:貴州省三都水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
發布單位:貴州省三都水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
發布日期:2010-03-31
實施日期:2010-06-01
第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建立的專職消防隊人數不少于10人,志愿消防隊人數不少于50人。
村民委員會建立的志愿消防隊人數不少于30人,村寨建立的志愿消防隊人數不少于20人。
消防隊員變動時,應及時調整充實。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由公安消防機構負責業務指導。
第十三條 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學習宣傳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安全常識;
(二)建立執勤戰備秩序;
(三)撲救火災;
(四)參加防火安全檢查;
(五)定期檢查和維護保養消防器材;
(六)協助政府相關部門對農戶用電線路安全進行檢查;
(七)引導村寨群眾安全燃放煙花炮竹。
第十四條 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應當開展經常性的消防業務培訓,并組織滅火演練。
毗鄰村寨可建立滅火聯動機制,每年開展一次以上聯合演練。
第十五條 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應當明確專人保管滅火器材設施,器材設施不足或者損壞的,應當及時配備和維修,確保有效。
第十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村寨應當符合消防規劃和消防安全要求。
木質結構房屋密集的自然村寨、民族文化村寨和旅游村寨應當開辟防火線,劃分防火分區。每個防火分區應當控制在民房30棟以內,各分區之間的防火間距不小于12米。
新建村民住宅呈階梯布局的村寨,應當沿坡縱向開辟防火線。
提倡和鼓勵使用防火建筑材料進行民房改造,提高房屋耐火等級。
第十七條 村寨實施引水工程時,應當同步建設消防供水設施;30棟以上集中房屋的,應當設置消防水池和消防栓,配備相應的消防水帶、水槍、水泵等滅火工具。
第十八條 村寨內的名勝古跡、旅游景區(點)的保護、開發、建設、改造和維修,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規定。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圈占、埋壓、損毀、拆除、占用消防器材、設施、遮擋、損壞防火標志;不得擅自搭建侵占防火線間距或者堵塞消防通道的臨時建(構)筑物。
第二十條 靠近山坡的建筑物,應當設置防火線。村民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應當與住房保持安全距離。
第二十一條 在村寨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生產、儲存、銷售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
(二)違章使用電氣設備、燃氣用具;
(三)在有易燃易爆險情的場所使用明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