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防火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以及政府各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根據各自的職責分工做好本部門、本系統、本行業的消防安全工作。
發展改革部門和財政部門,在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財政預算時,應當重視消防設施建設,屬于固定資產投資范圍的,應當列入地方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并保證消防經費的足額劃撥。
城市規劃、建設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消防專業規劃的要求將消防規劃納入城市建設總體規劃,保證消防設施與其他市政基礎設施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發展。
通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建設火警專線以及消防指揮中心與消防站、供水、供電、供氣、急救、交通管理等部門和單位之間的調度專線,并做好維護管理,保證通信暢通。
公用事業行政部門要加強對消防供水等公共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確保公共消防設施完好,水量、水壓充足。
教育行政部門要將消防教育列入國民教育計劃,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要將消防知識納入有關教育課程。
司法、勞動和社會保障、科技行政部門要將消防法規和消防知識列入普法、培訓和科普工作的內容。
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有關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當開辟固定專欄,依法進行經常性、有針對性的消防安全知識的義務宣傳教育和開展消防公益宣傳。
教育、衛生、文化、旅游、工商、商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建設等行政部門要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本系統、本行業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加強防火、滅火、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識教育培訓,督促整改火災隱患,保障消防安全。
其他政府行政部門應當結合本部門的實際,貫徹落實消防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各項措施,開展消防宣傳教育,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安全自查和治理,依法督促所屬單位對火災隱患進行整改,保障消防安全。
第七條 公安派出所在縣(市)公安局、城區公安分局領導下,按照國家公安部《消防監督檢查規定》,依法對轄區內的管理單位、居民委員會(社區)、村民委員會以及上級公安機關授權管理的單位,履行下列消防監督檢查職責,并接受上級公安消防機構的業務指導:
(一)依法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消除火災隱患和不安全因素,查處消防違法、違章行為;
(二)督促指導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組織、消防安全制度,落實防火安全責任制;
(三)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知識宣傳教育活動,提高群眾的消防安全意識;
(四)參與組織火災撲救,維護火場秩序,保護火災現場,協助公安消防機構調查火災原因;
(五)建立和完善消防管理檔案,協助做好轄區內上級公安消防機構直接管理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消防工作;
(六)完成上級公安消防機構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八條 社會各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和國家公安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規章,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保證本單位的消防安全。
第九條 居民委員會(社區)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做好轄區的消防安全工作,維護轄區消防安全;
(二)制定居民防火公約,健全消防安全制度,開展消防安全和家庭防火知識宣傳教育;
(三)對居民住宅樓、院的消防安全進行檢查,糾正阻塞、占用消防通道、水源等消防違章行為;
(四)發生火災時,及時報警,組織疏散轄區居民;
(五)建立自防自救的消防組織,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加強防火巡查,組織、參加火災撲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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