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并在資質范圍內組織生產和銷售預拌混凝土。
未取得資質證書的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不得生產和銷售預拌混凝土。
第十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設立攪拌站(廠),應當符合國家和省、市有關資源節約、清潔生產、安全文明生產的規定,做到攪拌站(廠)場地全硬化,綠化達標,配置相應的污水處理、除塵、降噪、砂石料分離等設施,并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在生產過程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執行國家、省有關標準、規范和規程,建立完善的質量安全保證體系和運行機制;
(二)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按照有關技術標準的要求對進廠原材料進行取樣、存樣、檢驗和驗收,并對檢驗和驗收資料存檔備查;
(三)禁止使用在滇池流域和其他重點區域采挖的砂石料;
(四)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技術標準的其他規定。
第十二條 在使用預拌混凝土過程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向具有相應資質的生產企業購買預拌混凝土;
(二)施工單位做到施工現場道路平整、暢通,為預拌混凝土的運輸、使用提供必要條件;
(三)監理單位按照國家、省、市相關規定及合同約定,對施工單位在施工中使用預拌混凝土的情況進行監督。
(四)施工單位在監理單位的監督下,會同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按照國家、省有關標準、規范、規程和合同約定對進場混凝土進行聯合驗收,并對驗收資料存檔備查,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預拌混凝土不得使用;
(五)施工單位在監理單位的監督下,按照預拌混凝土國家、省有關標準、規范、規程的要求進行施工,確保混凝土施工質量;
(六)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技術標準的其他規定。
第十三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保證運輸車輛車況良好、安全運輸和車容整潔,并在運輸過程中采取相應的防漏措施。預拌混凝土專用車輛應當在集中攪拌站(廠)、施工場地內沖洗,不得將沖洗的污水直接排入城市排水管網和河道內。
第十四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使用的專用車輛,因工程建設需要進入本市主城規劃區限制通行區域的,應當向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入城通行證。
進入其他縣(市)區限制通行區域的,應當向所在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入城通行證。
取得入城通行證的預拌混凝土專用車輛應當遵守交通法規和入城時間及通行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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