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
關于農民個人或聯戶購置機動車船和拖拉機經營運輸業的若干規定
國發{1984}27號
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了發展農村商品生產,活躍城鄉經濟,特對農民個人或聯戶購置機動車、小型機動船(以下簡稱機動車船)和拖拉機經營運輸業的有關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國家允許農民個人或聯戶用購置的機動車船和拖拉機經營運輸業,各地人民政府可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和油料供應的可能,統籌安排,有計劃地發展。
二、農民個人或聯戶用購置的機動車船和拖拉機從事營業性運輸,須持生產大隊或村民委員會的證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經縣、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查核準,發給營業執照后,方可經營。常年經營的,發給營業執照:臨時經營的,發給臨時營業執照。
農民個人或聯戶用購置的機動車船和拖拉機從事非營業性運輸,為農業生產及農民生活服務,運送向國家交售或到市場出售的農副產品,持鄉政府證明即可運送。
三、農民個人或聯戶的機動車船和常年從事營業性運輸的拖拉機,須經縣、市以上交通監理、航政部門檢驗合格,并辦理報戶(過戶)、登記、發牌證手續;其駕駛、輪機人員,必須按有關規定進行考試、考核,取得合格證照。
農民個人或聯戶的農用拖拉機,由縣、市以上農機監理部門負責檢驗,并辦理報戶(過戶)、發牌證手續,其駕駛人員,必須按有關規定進行考試、考核,取得合格證照。農用拖拉機上公路行駛,其證照還須按規定加蓋當地公安或交通部門公章,并由公安、交通部門對其行使交通安全管理和事故處理權。
凡達到報廢標準或超過油耗標準限額的機動車船和拖拉機,均不得買賣和繼續使用。
四、農民個人或聯戶經營運輸業,可以從事貨運,也可以從事客運。
從事貨運的,主要承擔當地農副產品和農村生產、建設及生活物資的運輸。不符合上述規定的,交通部門有權進行適當限制。出縣、出省進行長途販運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從事客運的大中型客車和小型機動船的客運線路,須經縣、市以上交通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嚴禁使用拖拉機從事客運。
五、農民個人或聯戶經營運輸的機動車船和拖拉機,必須在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辦理第三者責任保險和船舶保險(包括碰撞責任保險);從事貨運的,還要積極辦理承運貨物運輸保險;從事客運的,還必須辦理旅客意外傷害保險。
六、經營運輸業的農民個人或聯戶,必須遵守國家政策法令,服從政府有關部門的管理。必須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繳納稅款和費用。必須按照通部門核定的里程和運價收取運費。承運大宗或貴重貨物,應當簽訂貨物運輸合同,明確雙方責任;發生違約或爭議時,應當按照《中化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及有關法規的規定處理。
七、農民個人或聯戶合法經營運輸業,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部門、單位或個人不得向他們亂收費用、隨意罰款或擅自提高收費標準,不得平調或攤派其資財。
八、各地農機、交通部門要幫助農村培訓駕駛、輪機和維修人員;有關修理部門和經營車船、農機配件的單位,要擴大網點,積極為農民的機動車船和拖拉機提供維修和技術服務,并合理收取費用。
九、違反本規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分別預以警告、經濟制裁、吊銷營業執照的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
十一、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旅行。
一九八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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