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電梯出廠時,應當附有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文件。
第十一條 電梯在安裝、改造、維修施工前,施工單位應當將擬進行的電梯安裝、改造、維修情況書面告知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告知后方可施工。施工時,應當執行相應的安全技術規范,確保施工過程中的質量安全,并依據相應的自檢規則,做好自檢記錄。
第十二條 電梯的安裝、改造、重大維修工程竣工后,施工單位應當在驗收后30日內將有關技術資料移交使用單位。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將其存入該電梯的安全技術檔案。
第十三條 從事電梯日常維護保養的單位應當依據國家質檢總局頒布實施的《電梯使用管理和維護保養規則》及電梯使用維護說明的要求做好相關工作。
第十四條 電梯安裝、改造、維修保養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安全技術規范,制定各個工作環節的安全操作規程。在作業過程中必須采取有效安全防護措施,保障員工及其他人員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第十五條 電梯安裝、改造、維修保養單位應當對本單位承擔相應工作的電梯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并記錄教育和培訓情況。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考核記錄,至少保存2年。
第十六條 電梯安裝、改造、維修和日常維護保養作業人員作業時應當持《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上崗。
第三章 電梯的使用
第十七條 電梯使用應當選用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電梯,不得購置未取得電梯制造許可的單位制造的電梯;電梯安裝、改造、維修和日常維護保養活動,應當委托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實施。
第十八條 電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向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辦理使用登記時,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一)《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表》;
(二)經安裝監督檢驗合格的報告或證明;
(三)電梯操作和管理人員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四)使用單位與電梯維保單位簽訂的維護保養合同及維保單位資格證復印件。
電梯報廢時,電梯使用單位應當自報廢之日起30日內到原登記部門辦理注銷。
第十九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做到:
(一)設置電梯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電梯安全管理人員,依據使用電梯數量配置相應數量的管理人員;
(二)建立并嚴格執行電梯安全運行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三)保證電梯緊急報警裝置能夠有效緊急呼救,在能夠接受警報信號的位置設立電梯值班人員,并實現及時應答回應;保證電梯內手機信號覆蓋并實現有效通話;
(四)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的明顯位置張貼有效的《安全檢驗合格》標志、警示標志和安全注意事項,標明使用管理單位名稱、維保單位名稱及其急修、投訴電話和應急救援電話;
(五)制定電梯事故應急措施與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六)發生電梯乘客被困故障時,能迅速按照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措施對被困人員進行撫慰和組織救援,并及時報告當地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電梯停用期間,電梯使用單位應在顯著位置設置警示標志,避免乘客誤用。
(七)醫院提供患者使用的電梯以及用于觀光娛樂、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電梯應設專人操作,且應持《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上崗;
(八)商場及其它公共場所在大型節假日期間及其它乘梯人員密集時應組織專人進行提示和疏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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