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保護范圍和保護區
第十三條 發電設施、變電設施的保護范圍:
(一)發電廠、變電站、換流站、開關站等廠(站)內的設施;
(二)發電廠、變電站、換流站、開關站等廠(站)外各種專用的管道(溝)、儲灰場、水井、泵站、冷卻水塔、油庫、堤壩、鐵路、道路、地熱田、橋梁、碼頭、燃料裝卸設施、避雷裝置、消防設施及其他有關輔助設施;
(三)發電廠使用的水庫及其清淤設施、大壩、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調壓井(塔)、露天高壓管道、廠房、尾水渠、泄洪道及其閘門、防洪堤壩、廠房與大壩間的通信設施,大壩及水工建設物的安全監測設施,水庫水位、水情測報設施及其他有關輔助設施。
第十四條 電力線路設施的保護范圍:
(一)架空電力線路:桿塔、基礎、拉線、接地裝置、導線、避雷線、金具、絕緣子、登桿塔的爬梯和腳釘,導線跨越航道的保護設施,巡(保)線站,巡視檢修專用道路、船舶和橋梁、電氣化鐵路高壓接觸網、標志牌及其他有關輔助設施;
(二)電力電纜線路:架空、地下、水底電力電纜和電纜聯結裝置,電纜管道(隧道、溝)、電纜橋、電纜井、蓋板、人孔、標石、水線標志牌及其他有關輔助設施;
(三)電力線路上的變壓器、電容器、電抗器、斷路器、隔離開關、避雷器、互感器、熔斷器、計量儀表裝置、配電室、電纜分支箱、箱式變電站及其他有關輔助設施。
第十五條 電力調度設施的保護范圍包括電力調度場所、電力調度通信設施、電網調度自動化設施、電網運行控制設施及其他有關輔助設施。
電力市場交易設施的保護范圍包括計量、報價、交易、結算、監視、復核、預警、信息發布等設施及其他有關輔助設施。
鐵路電力設施的保護范圍包括牽引變電所、變(配)電所及其電源線路、貫通供電線路、自閉供電線路等設施及其他有關輔助設施。
第十六條 電力線路保護區:
(一)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邊導線向外側水平延伸并垂直投影于地面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域,各電壓等級電力線路的邊導線在居民區、非居民區、交通困難地區與地面、建筑物、樹木的安全距離,應當符合國家電力線路設計規范和技術規程。
(二)架空電力線路桿塔、拉線的基礎保護區:桿塔、拉線基礎外緣向周圍延伸所形成的區域。各級電壓架空電力線路桿塔、拉線基礎外緣向周圍延伸距離如下:
????? 電壓等級??????? ? 桿塔基礎??? 拉線基礎
? 35千伏以下???????? ? 5米??????? ? 2米
110千伏以上?????? ?10米????? ?3米
(三)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地下電纜為電纜線路地面標志兩側各0.75米所形成的平行線內的區域;江河、湖泊電纜一般為線路兩側各100米(中、小河流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水域。
第十七條 其他電力設施保護區:
(一)發電廠、變電站、換流站、開關站等廠(站)保護區:廠、站圍墻外延伸3米所形成的區域;
(二)發電廠、變電站專用的水、油、氣、灰、渣、煤等輸送管道(溝)、專用道路保護區:輸送管道(溝)、專用道路兩側各1.5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域;
(三)特殊發電廠保護區:風力發電設備區外延伸50米的區域;
(四)發電廠水庫保護區:大壩周圍50米,輸水渠道山坡段兩側各10米、壩區段兩側各3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域。
第四章 保護措施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距電力設施外圍水平距離500米范圍內進行爆破作業的,應當征得電力設施產權人的同意,提出安全防護方案報經縣級以上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作業;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爆破作業。
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對報批的安全防護方案,應當在7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答復。
第十九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下列危害發電設施、變電設施的行為:
(一)擅自進入發電廠、變電站、換流站、開關站等廠(站)或者電力調度交易場所;
(二)擅自移動或者損害生產設施、標志物;
(三)破壞、侵入發電、輸變電生產計算機信息系統、電力調度信息系統或者電力交易信息系統;
(四)危害專用的水、油、氣、灰、渣、煤等輸送管道(溝)、專用道路的安全運行;
(五)影響專用鐵路、公路、橋梁、碼頭的使用;
(六)可能危及發電廠水庫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為;
(七)其他危害發電、變電設施的行為。
云南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辦法
云南省安全生產條例【2017年修訂】
云南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云南省無線電電磁環境保護條例
云南省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管理…
云南省隔震減震建筑工程促進規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規章制定辦法
昆明市人工影響天氣管理辦法
云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
云南省電力設施保護條例
云南省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
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
云南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云南省道路運輸條例
云南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
云南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