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 檢修設備人員要具備相應資質,配備必要防護器具。沒有達到安全檢修條件不得進行設備、管道拆卸作業。檢修傳動設備及其電氣設備要先切斷電源,并經兩次起動復查無誤后,在電源開關處掛上禁止啟動牌或上好安全鎖卡。
第二十條 檢修設備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本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焊接作業要確保焊炬和控制閥嚴密可靠,氧氣減壓器靈敏有效,氣體軟管耐壓合格。抽加盲板作業要先建立盲板分布和編號檔案,指定專人按編號確認封堵部位無誤方可抽加盲板。檢修過程中出現突然排放危險物料等情況要立即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
第二十一條 安裝檢修工程項目的施工方案中,動土、拆除、爆破、水下及深坑作業等特殊工程要編制單項施工技術方案,經批準后方可開工。檢修設備前必須按規定辦理檢修任務書審批手續。檢修項目負責人要按任務書要求進行技術交底,落實檢修安全措施。特種設備的安裝、改造和維修,應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開工告知手續。特種設備使用企業應按規定辦理注冊登記。
第二十二條 進入設備(容器)內檢修前要置換通風,取樣分析密閉空間中有毒有害物質的濃度、氧含量等,檢驗合格方可作業。設備內要有足夠的照明,照明燈具必須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進入設備前要進行必要的安全隔絕,切斷動力電,穿戴適用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防毒器具,安排專人在設備外監護,并有搶救后備措施。作業過程中至少每隔4小時取樣分析一次,發現檢修作業條件發生變化,并有可能產生危險時要立即停止作業,迅速撤出人員。
第二十三條 高處設備檢修時,作業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隨身攜帶的工具、零件等必須裝入工具袋。在鄰近有帶電導線的場所作業時,要與帶電導線保持安全距離。在易散發有毒氣體的廠房上部及塔罐頂部作業時,要安排專人進行現場環境監護。吊裝設備時嚴禁超負荷吊裝,不得利用廠區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做吊裝錨點,打吊裝地錨樁前必須經所在部門技術人員確認,防止誤損地下設施。
第二十四條 設備檢修完畢后,要檢查設備管道內有無異物,所有安全設施和盲板要恢復正常狀態,并按規定進行水壓或氣密試驗,做好記錄備查。工業蒸汽(水)管道與生活用汽(水)管道必須分開,用途不同的工作氣體(液體)管道要防止竄通。檢修人、監護人、使用部門負責人共同檢查確認無誤后方可封閉設備孔。檢修設備按規程試運行合格后,生產和檢修雙方要辦理交接手續,檢修竣工資料歸檔保存。
第四章 計量控制與質量管理
第二十五條 企業要嚴格執行國家計量法規,建立健全企業負責人、車間負責人、計量員組成的三級計控管理體系。企業要結合實際,制訂最高計量標準,經計量主管部門審定后,作為企業內部開展計量檢定統一量值的依據。
第二十六條 企業要嚴格按規定要求配備計量器具,配備率應滿足生產工藝要求,不低于行業配備規范。計量器具要實行統一管理,建立臺帳、檔案,妥善保存計量器具使用、維修、檢定等原始技術資料。
第二十七條 企業要加強計量器具和數據管理,計量器具必須按規定由計量機構檢定,有合格證書和完整的技術檔案。精密儀器設備要有專人管理,并指定專人操作使用。各類計量數據可采取隨機抽樣、核實、溯源等方法監督抽查,確保原始檢測數據準確可靠。
第二十八條 企業必須設立質檢機構,承擔企業生產過程的檢驗任務,負責出廠產品的質量監督。質檢機構應配備必須的檢驗、檢查和專業管理人員,各類人員的數量、技術水平和工作能力應與承擔的質檢任務相適應,必須經過培訓考核合格方可獨立工作。
第二十九條 企業質檢室的環境條件(如粉塵、煙霧、振動、噪聲、電磁輻射等環境和照明、電力、溫度、濕度、設備布置等工作條件)要與其檢驗業務的技術要求相適應。質檢機構及車間、班組配備的儀器設備性能和精度必須滿足質檢需要。
第三十條 企業質檢機構按規定取樣分析生產原料,簽發檢驗合格證明方可投放使用。生產過程中的控制分析和半成品檢驗,由車間、班組質檢人員嚴格按檢驗規程和工藝要求,定點、定時、定項目進行。出廠成品必須經企業質檢機構按產品質量標準檢驗合格,簽發產品質量合格證方可入庫或出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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