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 施工現場的入口處應當設置施工現場總平面布置圖和工程概況牌、管理人員及監督電話牌、安全生產牌、消防安全牌、文明施工牌、重大危險源警示牌,接受社會監督。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設置門衛,與工程無關的人員禁止進入施工現場。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執行下列安全生產保障措施:
(一)施工現場內的各種設施和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應當按照施工總平面布置圖確定的區域存放;
(二)施工現場的用電線路、用電設施的安裝和使用應當符合臨時用電規范和安全操作規程,并按照施工組織設計規范架設;
(三)施工現場的各類腳手架(含操作平臺及模板支撐)應當采用符合規定的工具和器具,按照安全專項方案組織設計、搭設,并采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密目安全網封閉;
(四)施工現場的孔、洞、口、溝、坎、井以及建筑物臨邊等危險地點,應當設置圍擋、蓋板和警示標志,夜間應當設置警示燈;
(五)施工現場起重吊裝作業應當設置有專業資格的人員指揮,并禁止在起重物下作業;
(六)施工現場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應當具有生產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并應當經檢驗、檢測合格方能投入使用;
(七)施工現場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
(八)拆除建(構)筑物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承擔,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向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條 建筑起重機械的出租、使用、安裝、檢測以及工程的建設、監理等單位應當按照建設部《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做好施工現場建筑起重機械的安全管理,并依照各自職責承擔安全責任。
建筑起重機械的安裝、檢測、拆卸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的建筑起重機械一律不得使用:
(一)未辦理建筑起重機械備案的;
(二)未經檢測、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
(三)未辦理使用登記,或者登記標志未置于該設備顯著位置的;
(四)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禁止使用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執行國家、省和市有關消防安全的規定,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在施工現場設置符合消防要求的設施,按照規定配備消防器材,嚴格明火作業管理。
施工現場周邊應當設置凈寬不低于4米的臨時消防通道。
第二十四條 施工單位不得在未竣工的建筑內設置臨時辦公室、職工宿舍等;生活區與作業區應當分開設置,并保持安全距離;職工的膳食、飲水場所應當符合衛生標準。
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環境污染,保持作業場所職業衛生:
(一)施工現場內的地坪應當平整、硬化,道路堅實暢通;入口處應當設置一定長度的混凝土路面和車輛沖洗設施,車輛應當進行清洗,凈車出場;
(二)設置排水設施,保持排水系統暢通,不得隨意排放,確保地表無大面積積水;
(三)設置沉淀池,妥善處置泥漿、廢水;
(四)易產生揚塵的水泥、砂石等物料應當存放入庫或者遮蓋;
(五)分類堆放并及時清運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禁止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
(六)對施工現場內產生噪聲、振動的施工設備和機械,應當采取消聲、減振、降噪措施;
(七)不得凌空拋撒或者向建筑物外拋擲建筑垃圾、廢棄物;
(八)防止工程施工用的油料、化學物品、外加劑等滲漏或者發生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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