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規定【2015年修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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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文 號: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2號
發布單位: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發布日期:2007-01-31
實施日期:2007-04-01
第八條 安全監管總局建立評審專家庫,并指定技術服務機構承擔專業技術評審工作。
評審專家對評審結果負責。
第九條 檢測檢驗資質有效期為3年。資質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檢測檢驗機構應當于資質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提出換證申請。換證審批程序按照本規定第七條和安全監管總局的相關規定執行。換證工作應當在機構資質有效期滿前完成。
在資質有效期內,需要增加檢測檢驗項目的,檢測檢驗機構應當提出增項申請。增項審批程序按照本規定第七條和安全監管總局的相關規定執行。增項評審可與定期監督評審合并進行。
在資質有效期內,依據標準、主要負責人、授權簽字人及授權簽字事項、機構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隸屬關系等有關情況發生變更以及減少檢測檢驗項目的,檢測檢驗機構應當在變更后及時報資質證書頒發機關辦理變更確認或者備案手續。
第十條 資質證書頒發機關向社會公告取得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及其檢測檢驗業務范圍、授權簽字人及授權簽字事項。乙級機構的批準文件應當抄報安全監管總局備案。
檢測檢驗資質證書由安全監管總局制作,資質證書由證書及附件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