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從事地方鐵路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和工程監理、咨詢等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專業資質,在批準的資質等級范圍內從業,依法接受省鐵路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省鐵路管理機構依法對地方鐵路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監督。鐵路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項目開工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第十六條 地方鐵路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和工程監理,應當遵守國家和本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的規定,確保工程質量。
第十七條 地方鐵路建設需要使用國有荒山、荒地或者需要在國有荒山、荒地、河灘、灘涂上挖砂、采石、取土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申請和批準手續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或者非法收取費用。
第十八條 地方鐵路建設應當符合保護環境、保護文物古跡和防止水土流失的要求。
因地方鐵路建設影響公路、管道、港航、水利、電力、通訊等設施正常使用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征得相關部門同意。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十九條 地方鐵路建設項目竣工后,由業主向項目審批機關提出驗收申請,審批機關應當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 運輸營業
第二十條 從事地方鐵路運輸營業應當取得省鐵路管理機構核發的地方鐵路運輸營業許可證。申請地方鐵路運輸營業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并經檢測合格的運輸設施、設備;
(二)有符合崗位要求的基本素質和基本技能并經省鐵路管理機構考試合格的從業人員;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管理機構。
第二十一條 新建地方鐵路和專用鐵路經竣工驗收合格后,應當向省鐵路管理機構申請地方鐵路臨時運輸營業許可。省鐵路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核發臨時運輸營業許可證。
臨時運輸營業許可證有效期為一年,地方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省鐵路管理機構申請地方鐵路運輸營業許可。
第二十二條 省鐵路管理機構接到從事地方鐵路運輸營業的申請后,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省鐵路管理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準予許可的,依照法定程序向申請人頒發地方鐵路運輸營業許可證。不予許可的,依照法定程序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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