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條 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完成后,施工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進行檢驗,經檢驗合格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施工單位應當按規定向工程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建筑起重機械使用登記手續。
第四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質量教育培訓,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
第四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規定做好安全質量資料的收集、整理和歸檔,保證安全質量文件真實、完整。
第四十五條 施工單位在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明確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保修范圍、保修期限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五章 監理單位安全質量責任
第四十六條 監理單位從事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監理業務,必須具備相應資質,不得轉讓所承擔的工程監理業務。
監理單位不得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第四十七條 監理單位對工程項目的安全質量承擔監理責任。監理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監理工作全面負責。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對所承擔工程項目的安全質量監理工作負責。
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應當具有相應專業的注冊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和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監理工作經驗。
第四十八條 監理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安全質量責任制和管理制度,加強對施工現場項目監理機構的管理。
項目監理人員專業、數量應當滿足監理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九條 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原則上在一個工程項目任職,如確需在其它項目兼任的,應當征得建設單位書面同意。
第五十條 監理單位應當編制包括工程安全質量監理內容的項目監理規劃,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工程編制專項安全生產監理實施細則。
第五十一條 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安全技術措施、專項施工方案及施工監測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設計文件要求。
第五十二條 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未經注冊監理工程師簽字,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五十三條 監理單位應當會同有關單位按照施工技術標準規范和有關規定進行隱蔽工程和分部分項工程驗收,并對工程重要部位和環節進行施工前條件驗收。
第五十四條 監理單位應當檢查施工監測點的布置和保護情況,比對、分析施工監測和第三方監測數據及巡視信息。發現異常時,及時向建設、施工單位反饋,并督促施工單位采取應對措施。
第五十五條 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施工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立即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
(一)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和標準規范要求的;
(二)不按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施工方案或施工監測方案組織施工或監測的;
(三)未落實安全措施費用的;
(四)施工現場存在安全質量隱患的;
(五)項目主要管理人員不到位或資格、數量不符合要求的。
(六)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建設單位應當責令施工單位整改或停止施工,施工單位仍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工程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報告。
第五十六條 監理單位應當按規定對監理人員進行安全質量培訓。
第五十七條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將工程監理資料立卷歸檔。
第六章 工程監測、質量檢測單位安全質量責任
第五十八條 從事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第三方監測業務的工程監測單位(以下簡稱監測單位),應當具有相應工程勘察資質,并向工程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監測單位不得轉包監測業務,不得與所監測工程的施工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第五十九條 從事城市軌道交通工程質量檢測業務的質量檢測單位,應當具備相應資質。
質量檢測單位不得轉包檢測業務,不得與所檢測工程項目相關的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第六十條 監測單位對工程項目的安全質量承擔監測責任。監測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監測工作全面負責。項目監測負責人對所承擔工程項目的安全質量監測工作負責。
項目監測負責人應當具有相應執業資格和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監測工作經驗。
第六十一條 監測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安全質量責任制和管理制度,加強對施工現場項目監測機構的管理。
項目監測人員專業、數量應當滿足監測工作的需要。
第六十二條 監測單位應當根據勘察設計文件、安全質量風險評估報告、監測合同及有關資料編制第三方監測方案,經專家論證并經監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后實施。
監測單位應當按照第三方監測方案開展監測和巡視工作,及時向建設、監理、設計單位提供監測報告。發現異常時,立即向建設單位反饋。
第六十三條 質量檢測機構應當按照工程建設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質量檢測。在檢測過程中發現有結構安全檢測結果不合格、嚴重影響使用功能等情況,應當及時向建設、監理單位反饋。
第六十四條 監測、質量檢測單位出具的監測、檢測報告應當經監測、檢測人員簽字,監測、質量檢測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簽字人簽署,并加蓋公章后方可生效。質量檢測單位出具的見證取樣檢測報告中應當注明見證人單位及姓名。
監測、質量檢測單位應當對監測、檢測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六十五條 監測、質量檢測單位應當按規定對監測、檢測人員進行安全質量培訓,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六十六條 監測、質量檢測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將工程監測、質量檢測資料立卷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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