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浙江省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規定(試行)》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浙江省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氣象災害預警信號(以下簡稱預警信號)發布工作,增強全民防災減災意識,提高氣象災害預警信息使用效率,有效防御和減輕氣象災害,保護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和《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及本省管轄的海域內發布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預警信號,是指由縣級及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以下簡稱各級氣象臺站)為有效防御和減輕突發氣象災害而向社會公眾發布的警報信息圖標。
預警信號由信號名稱、信號分級與圖標和信號含義三部分構成(見附件)。
浙江省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分為臺風、暴雨、高溫、寒潮、大霧、雷雨大風、大風、沙塵暴、冰雹、雪災、道路積冰等十一類。根據不同災種特征和預警能力,預警信號總體上分成四級(Ⅳ、Ⅲ、Ⅱ、Ⅰ級)標準,按照災害的嚴重性和緊急程度,預警信號顏色依次為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同時以中英文標識,分別代表一般、較重、嚴重和特別嚴重。
第四條 省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及本省管轄的海域內預警信號發布的管理工作。
新聞宣傳、信息產業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預警信號的實時發布工作。
第五條 各級氣象臺站負責對本預報服務責任區內預警信號的統一發布工作。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向公眾傳播非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提供的預警信號。
第六條 各級氣象臺站應當及時、準確地發布預警信號,并根據天氣變化情況,及時變更(包括更新或解除)預警信號,同時通報相關部門、防災減災機構和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公共新聞媒體。
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公共新聞媒體在收到當地氣象臺站發布或變更的預警信號后,應及時播發或變更該預警信號信息。
其他媒體和信息服務單位播發預警信號的,應當使用各級氣象臺站直接提供的適時預警信號信息。
第七條 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公共新聞媒體應有明確版面(畫面、時段)播發預警信號。預警信號以圖標形式發布的,要保證圖標刊播位置相對固定,圖案清晰。預警信號以文字或語音形式發布的,要明確指出預警信號分類、等級及相關防御指南。
預警信號的具體刊播辦法,由各級氣象臺站會同當地新聞宣傳、信息產業等部門共同制定。
第八條 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應當結合實際,根據本規定編印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宣傳手冊,宣傳氣象災害預警信號、防災減災知識;參照預警信號及防御指南,組織制訂防御氣象災害的措施,避免和減少氣象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
第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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