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湖北省煤礦瓦斯治理督導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安全生產委員會,省直有關部門:
現將《湖北省煤礦瓦斯治理督導工作方案》印發給你們,請按照省政府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緊急通知》(鄂政辦電[2005]20號)精神,認真抓好落實,并將落實情況于3月底之前報省安辦。
二〇〇五年三月三日
湖北省煤礦瓦斯治理督導工作方案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緊急通知》(國辦發明電[2005]6號)和省政府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緊急通知》(鄂政辦電[2005]20號)精神,特制定《湖北省煤礦瓦斯治理督導工作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統領全局,認真貫徹落實國辦《緊急通知》精神,深入開展瓦斯集中整治,加大監管監察執法力度,嚴格執行“先抽后采、監測監控、以風定產”十二字方針,確保全省煤礦安全生產形勢的基本平穩。
二、工作目標
落實瓦斯治理措施,消除事故隱患,杜絕超通風能力生產現象,堅決遏制煤礦重特大事故的發生。
三、督導組的派駐
各產煤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根據本地區煤礦瓦斯災害情況,組織安全監管和煤炭管理機構組成的瓦斯治理督導工作組進駐重點產煤礦區。其中黃石工礦集團、蒲圻礦區的督導組分別由黃石市、咸寧市人民政府派駐,建始紅燈礦區、巴東綠蔥坡棗子礦區、利川忠路礦區、遠安鐵爐灣礦區、長陽黃柏山礦區、秭歸大灣礦區、五峰豐山—灣潭礦區、南漳東鞏礦區等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區的督導組由所在縣(市)人民政府派駐。每組2-3人。要充分發揮礦山救護隊在煤礦瓦斯治理督導工作中的作用。
四、督導員條件
1、熱愛煤礦安全監管工作,熟悉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規程和標準;
2、熟悉煤礦安全監管業務,具有煤礦安全方面的專業知識。尤其要熟悉瓦斯預防治理的相關業務。
3、作風正派,責任心強,身體健康,能適應煤礦安全監管工作需要。
五、督導組職責
1、依照《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對煤礦安全生產實施督促檢查,指導整改;
2、對進駐礦區內的煤礦安全情況實施經常性安全檢查和重點督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對存在重大隱患的礦井,通過法定的程序責令停產整頓;
3、參加煤礦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等;
4、及時向安監、煤炭等部門反映礦區安全生產情況。
5、承擔因督查不到位而發生事故的相應責任
六、督導組權力
1、有權進入煤礦作業場所進行檢查,調閱相關資料,參加煤礦安全生產會議,向有關單位或者人員了解情況;
2、在檢查中發現影響煤礦安全的違法行為,有權當場予以糾正或要求限期改正;
3、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存在事故隱患的,有權要求其立即消除或限期整改;發現威脅職工生命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要求立即停止作業,下達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的命令,并將緊急情況和處理措施即時報告派出單位和上級安全監管機構;
4、發現煤礦作業場所的瓦斯或其他有毒有害氣體濃度超過國家安全標準或行業安全標準的,煤礦擅自開采保安煤柱的,或采用危及相鄰煤礦生產安全的決水、爆破、貫通巷道等危險方法進行采礦作業的,有權責令立即停止作業,并將有關情況報告派出單位和安全監管機構;
5、發現煤礦礦長或其他主管人員違章指揮或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或發現工人違章作業的,有權責令其糾正或責令其立即停止作業;
6、發現煤礦使用的設施、設備、器材、勞動防護用品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行業安全標準的,有權責令其停止使用;需要查封或扣押的,應當及時報告當地安全監管機構依法處理。
七、主要督導內容
1、礦井是否存在超通風能力生產的現象。主要通風機安裝、運行是否符合相關規定和要求;
2、局部通風機的安裝和使用、風筒管理是否符合規定;
3、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及低瓦斯礦井高瓦斯區的煤和半煤巖掘進工作面,是否安裝并正常使用“三專兩閉鎖”裝置;
4、礦井是否進行了瓦斯等級鑒定,其鑒定是否符合相關規定、瓦斯排放措施是否符合規定、責任是否明確;
5、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制定的綜合防突措施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6、井下作業地點是否存在瓦斯積聚現象,是否存在瓦斯超限作業現象;
7、是否嚴格執行瓦斯檢查制度和瓦斯報表報送、審簽制度;
8、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是否裝備了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的運行是否正常。是否按規定設置瓦斯傳感器和其他傳感器,瓦斯傳感器和其他傳感器設置的位置、報警濃度、斷電濃度、復電濃度及斷電范圍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9、作業規程的編制、審查、批準是否執行審批程序和審批制度規定,有無先采后報批或邊采邊報批等問題;
10、企業是否保證礦井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并按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費用。
八、督導組工作制度
督導組應結合實際建立安全巡查制度、監控制度、下井檢查制度和報告制度。根據“深入基層、深入井下”的原則,督導組成員每周下井不得少于2次;要求每天做好工作日志,每旬匯總情況報縣(市)安辦;縣(市)安辦每半月將督導情況報市(州)安辦;市(州)安辦每月將督導情況報省安辦。
二〇〇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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