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營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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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政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協調機制,統籌各部門對食品安全的監管,共認或者互認抽查結果,綜合監督資源,提高監管效率。
第三十四條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實行食品安全投訴制度,公開投訴渠道,及時受理投訴案件,并依法查處。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不按照農藥安全使用規定使用農藥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藥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根據造成的危害后果,由農業部門給予警告,可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未經定點,擅自屠宰生豬上市的,依照《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由經貿部門予以取締,并會同有關部門沒收非法屠宰的生豬產品和違法所得,可并處違法經營額三倍以下的罰款。
定點屠宰廠(場)出廠(場)未經肉品檢驗或者肉品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的,依照《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由經貿部門沒收生豬產品和違法所得,可并處違法經營額一倍以下罰款。
定點屠宰廠(場)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依照《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由經貿部門責令停止屠宰活動,沒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生豬產品和違法所得,可并處違法經營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取消定點屠宰廠(場)資格。
第三十七條經營應當檢疫而檢疫不合格、染疫、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動物產品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責令停止經營,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已售出的動物、動物產品,沒收違法所得和未售出的動物、動物產品;情節嚴重的,可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罰款。
經營應當檢疫而沒有檢疫證明的動物、動物產品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對未售出的動物、動物產品,依法補檢。
第三十八條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或者偽造衛生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四十條規定,由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涂改、出借衛生許可證的,收繳衛生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食品生產加工或者銷售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其停止生產、銷售,限期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出售和未出售的食品)貨值金額15%至20%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造成損失的,依法追究責任:
(一)未獲得食品生產許可證而擅自生產的;
(二)委托無證企業生產加工食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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