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五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計劃等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市燃氣專業規劃和建設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縣燃氣專業規劃和建設計劃,按照規定報批準后,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燃氣工程項目應當符合燃氣發展規劃,由建設單位按基本建設程序辦理有關手續。
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在燃氣工程選址或影響燃氣安全的建設項目審查時,應當征求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勞動安全、公安消防等部門的意見。
第七條 本市二環路以內應當采用管道燃氣,并重點發展管道天然氣和管道煤氣。
新建多層、高層住宅樓或住宅小區,必須將燃氣管道、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
已建多層、高層住宅樓或住宅小區尚未安裝燃氣管道的,應當逐步安裝燃氣管道并使用管道燃氣。
第八條 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必須由具備相應專業資質的設計、施工單位承擔。設計、施工單位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燃氣工程嚴禁轉包。
第九條 經批準的燃氣工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其施工。
第十條 燃氣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編制竣工資料,并報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章 燃氣經營
第十一條 管道燃氣實行區域性統一經營;瓶裝燃氣實行統一布點,多家經營。
第十二條 燃氣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穩定、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來源;
(二)有符合國家標準的儲存、輸配設施、計量器具以及安全檢測、殘液抽取、維修搶險、防火防爆設備;
(三)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資金和固定的經營場所;
(四)有符合規定比例的專業技術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和搶修人員;
(五)有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六)國家資質標準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燃氣分銷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營業房面積不小于30平方米,管理間與瓶庫分離;
(二)采用防爆型電氣設施;
(三)消防器材齊備、有效;
(四)設置醒目的禁火、禁煙警示標志;
(五)有合格的從業人員;
(六)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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