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成立由政府有關工作部門組成的常設專業委員會,并根據消防工作需要,設立或撤銷非常設專業委員會;
(五)完成本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務。
第十一條 消防常設專業委員會負責落實消防工作中的基礎設施建設、消防宣傳教育、行業系統專項治理等各項社會化職責,由牽頭部門每年至少組織召開一次例會。
基礎設施建設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牽頭,規劃、城管、公安、房地產管理等部門為成員。
消防宣傳教育由公安部門牽頭,教育、民政、文化、衛生、科技、司法、新聞出版與廣播電影電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為成員。
行業系統專項治理由相關行業的主管部門牽頭,根據行業特點確定部門成員。
第十二條 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將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列入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并督促落實。
規劃部門依據城鄉規劃配合制定消防規劃并監督實施,預留消防站規劃用地,對不符合消防規劃的建設項目不予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將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納入城鄉基礎設施建設和改造計劃,并負責組織實施;對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設計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格的建設項目,負責審批該工程施工許可的部門不得給予施工許可;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未經消防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禁止投入使用。
財政部門要貫徹落實地方消防經費投入政策,按規定及時撥付消防經費;監察部門對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消防監督管理職責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供水、供電、通信等有關單位負責消防供水、供電、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設施的建設和日常管理維護,保證公共消防設施的完備、有效。
水利、農業、交通等部門應當將消防水源及消防車通道等農村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納入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工程和項目,保障其正常使用,不斷改善農村消防安全條件。
第十三條 公安部門對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督促消防、治安、交通等警種和公安派出所履行各自的消防監督職責,并將消防工作納入公安年度工作考核、執法質量考評和派出所等級評定的重要內容。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負責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和協調相關部門實施易燃易爆危險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加強城鎮民用液化石油氣、天然氣及管道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實施相關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城管部門應依法處理亂搭亂建占用消防車道的違法行為;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督促物業管理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生產、銷售的消防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函告本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對不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場所,教育、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文化、文物、人防等部門不得批準開辦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社會福利機構、人力資源市場、醫院、博物館和公共娛樂等人員密集場所。對未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的娛樂場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辦理登記注冊。
第十四條 科技、司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將消防安全知識列入科普、普法、職業教育培訓內容。民政、衛生、旅游、文物、住房城鄉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和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能,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教育部門應當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教學內容,指導、監督學校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工作,督促各級各類學校制定消防安全教學計劃,確定熟悉消防知識的教師或者聘請消防專業人員擔任消防安全課教員,對學生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安全教育,每學年至少組織學生開展一次避險自救、應急疏散演練。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交通部門應當組織做好消防宣傳教育工作。報刊、廣播、電影、電視、互聯網站等公眾媒體應當開設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專欄,無償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依法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以及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實行消防技術審查與行政審批分離,并建檔備查;
(二)依法實施消防監督檢查,建立執法檔案,落實執法責任制。根據本地區火災發生的規律、特點和火災多發季節、重大節日、重大活動等消防安全需要,制定監督檢查計劃,組織開展監督檢查工作。將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作為監督抽查的重點,并抽查一定比例的非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對屬于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每年至少檢查一次,查處消防違法行為;
(三)加強消防法律、法規的宣傳,并督促、指導、協助有關單位做好消防宣傳教育工作,組織消防安全培訓,指導消防隊伍建設;
(四)依法對消防服務機構、消防產品進行監督管理;
(五)組織滅火救援和依照國家規定參加其他應急救援工作;
(六)調查火災事故,統計火災損失;
(七)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消防工作職責。
公安派出所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對“十小場所”、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實施消防監督檢查,查處消防違法行為;
(二)按照法定時限對舉報投訴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進行實地核查;
(三)保護火災現場,協助調查火災原因;
(四)開展消防宣傳教育。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消防工作職責時,應當達到以下標準:
(一)根據批準、備案的消防監督檢查工作計劃及現場檢查方案,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方式與程序,認真開展消防監督抽查;
(二)對發現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和火災隱患依法查處;對拒不執行
行政處罰決定的單位及個人,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單位被臨時查封或經責令停產停業后仍不具備消防安全條件,依法提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決定取締或者關閉;
(四)對發現存在重大消防安全問題的,依法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加強和改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建議;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七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逐級明確責任人員,落實工作經費,組織實施各項消防安全制度;
(二)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年至少組織進行一次有針對性的演練,人員密集場所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視頻、警示牌或者采用廣播等形式向公眾提示本場所的消防安全事項;
(三)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四)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進行一次以上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保持消防設施處于正常狀態;
(六)機關、團體、事業單位應當至少每季度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其他單位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防火檢查;
(七)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在火災隱患未消除之前,單位應當落實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八)對動用明火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期間禁止動火施工;
(九)任何單位發生火災,必須立即報警,并組織力量撲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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