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應當用于下列安全生產事項:
(一)研究和推廣應用安全生產科學技術;
(二)采用安全生產新工藝、新材料;
(三)配備、更新和維護安全生產設備、設施;
(四)監控和管理重大危險源;
(五)配備勞動防護用品;
(六)儲備應急救援器材、物資;
(七)進行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
(八)獎勵安全生產和搶險救災有功人員;
(九)其他保障安全生產的事項。
第十一條 下列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
(一)礦山、建筑施工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性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
(二)金屬冶煉、電力、裝卸等較大危險性行業從業人員超過三百人的生產經營單位;
(三)其他行業從業人員超過五百人的生產經營單位。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一)礦山、建筑施工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性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三百人以下的至少配備一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超過三百人的至少配備二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超過一千人的至少配備五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超過三千人的至少配備十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二)金屬冶煉、電力、裝卸等較大危險性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三百人以下的至少配備一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超過三百人的至少配備二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超過一千人的至少配備四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超過三千人的至少配備八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三)其他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三百人的至少配備一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超過一千人的至少配備二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超過三千人的至少配備四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三百人以下的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依法委托相關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有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二)組織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
(三)協助制定并監督實施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四)進行安全生產檢查,督促消除事故隱患;
(五)監督檢查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發放和使用情況;
(六)對傷亡事故進行調查、統計、分析和上報。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重大危險源采取下列措施:
(一)建立管理檔案;
(二)對運行情況進行全程監控;
(三)定期對設施、設備進行檢測、檢驗;
(四)定期進行安全評價;
(五)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半年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重大危險源監控措施的落實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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