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用戶自逾期之日起超過三十日,經催交仍未交付電費的,供電企業應當至少提前七天通知用戶后,方可實施中斷供電。
非居民用戶自逾期之日起超過三十日,經催交仍未交付電費的,供電企業應當至少提前三天送達中斷供電通知書,并在中斷供電前一小時再通知用戶一次后,方可實施中斷供電。對重要用戶的中斷供電,供電企業應當同時將中斷供電通知書抄送電力行政管理部門。
用戶交付所欠電費及違約金后,供電企業應當及時對居民用戶恢復供電,對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的居民用戶最長不超過一個工作日恢復供電;對非居民用戶,應當在兩個工作日內恢復供電。
第三十一條 用戶對供電企業中斷供電有異議的,可以向電力行政管理部門投訴。電力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調查,并在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恢復供電的決定。用戶對電力行政管理部門的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電力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其貢獻大小,給予兩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獎勵;對作出重大貢獻的,可以給予五千元以上的獎勵,并予以表彰,或者報請人民政府予以表彰:
(一)在研究、開發、采用先進的電力保護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等方面作出成績的;
(二)對破壞電力設施、盜竊電能或者哄搶、盜竊電力設施器材的行為控告、檢舉有功的;
(三)對破壞電力設施、盜竊電能或者哄搶、盜竊電力設施器材的行為予以制止,有效地防止事故發生的;
(四)為避免或者減輕自然災害對電力設施造成損害而作出貢獻的;
(五)為電力保護作出其他貢獻的。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危害電力設施的,由電力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在發電廠、變電所用地范圍內堆放可能危害電力設施的谷物、草料、木材、秸稈等物品或者焚燒物體,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垂釣,在火力發電設施水工建筑物周圍一百米的水域內進行捕魚、游泳、劃船及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行為,或者違章攀爬電力桿、塔設施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二)增加被架空電力線路跨越的建筑物、構筑物高度或者在架空電力線路下堆砌物體導致安全距離不足,或者擅自在架空電力桿、塔上搭掛各類纜線、廣告牌等外掛裝置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三)在發電廠、變電所用地范圍內堆放易燃物、易爆物,以封堵、拆卸等方式破壞與電力生產運行有關的供水、排水、供電、供氣、通道等設施,或者擅自在電纜溝道中施放各類纜線的,處以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未經批準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電力線路保護區內進行作業,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由電力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作業、恢復原狀并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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