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金屬礦山,其中露天礦山每噸4元,井下礦山每噸8元;
(四)核工業礦山,每噸22元;
(五)非金屬礦山,其中露天礦山每噸(立方米)1元,井下礦山每噸(立方米)2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場,即年采剝總量50萬噸以下,且最大開采高度不超過50米,產品用于建筑、鋪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場,每噸0.5元。
原礦產量不含金屬、非金屬礦山尾礦庫和廢石場中用于綜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礦石。
第十條 建筑施工企業以建筑安裝工程造價為計提依據。各工程類別安全費用提取標準如下:
(一)房屋建筑工程、礦山工程為2.0%;
(二)電力工程、水利水電工程、鐵路工程為1.5%;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煉工程、機電安裝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為1.0%。
建筑施工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在競標時,不得刪減。國家對基本建設投資概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總承包單位應當將安全費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單位,分包單位不再重復提取。
按照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規定計提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其中安全施工費應當列入安全費用中,企業不得重復提取。
第十一條 危險品生產企業以本年度實際銷售收入為計提依據,采取超額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標準逐月提取:
(一)全年實際銷售收入在1000萬元(含)及以下的,按照4%提取;
(二)全年實際銷售收入在1000萬元至10000萬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全年實際銷售收入在10000萬元至100000萬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全年實際銷售收入在100000萬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二條道路交通運輸企業以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按照以下標準逐月提取:
(一)客運業務按照1%提取;
(二)普通貨運業務按照0.8%提取;
(三)危險品等特殊貨運業務按照1.5%提取。
第十三條 冶金、有色行業生產企業以本年度實際銷售收入為計提依據,采取超額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標準逐月提取:
(一)全年實際銷售收入在1000萬元(含)以下的,按照3%提取;
(二)全年實際銷售收入在1000萬元至10000萬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全年實際銷售收入在10000萬元至100000萬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全年實際銷售收入在100000萬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四條化工、醫藥(不含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建材生產企業以本年度實際銷售收入為計提依據,采取超額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標準逐月提取:
(一)全年實際銷售收入在1000萬元(含)以下的按照3%提取;
(二)全年實際銷售收入在1000萬元至5000萬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全年實際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10000萬元(含)的部分按照1%提取;
(四)全年實際銷售收入在10000萬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5%提取。
第十五條軍工(不含生產民用爆炸物品的企業)、機械行業生產企業以本年度實際銷售收入為計提依據,采取超額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標準逐月提取:
(一)全年實際銷售收入在1000萬元(含)以下的按照2%提取;
(二)全年實際銷售收入在1000萬元至5000萬元(含)的部分按照1.5%提取;
(三)全年實際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10000萬元(含)的部分按照1%提取;
(四)全年實際銷售收入在10000萬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5%提取。
第十六條地質勘探單位按照地質勘探項目或工程總費用的3%提取。
第十七條中小型企業和大型企業上年末安全費用專戶結余分別達到本企業上年度銷售收入的5%和2%時,經當地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商財政部門同意,企業本年度可以緩提或少提安全費用。
企業規模劃分標準按照原國家經貿委、原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經貿中小企〔2003〕143號)和國家統計局《統計上大中小型企業劃分辦法(暫行)》(國統字〔2003〕17號)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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