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 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并對符合條件的頒發許可證,予以公告;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在審查過程中,應當組織專家進行技術評審,并征求國務院核行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意見。技術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六條 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許可證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單位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二)準予從事的活動種類和范圍;
(三)有效期限;
(四)發證機關、發證日期和證書編號。
第十七條 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單位變更單位名稱、地址或者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變更工商登記之日起20日內,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申請辦理許可證變更手續。
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單位變更許可證規定的活動種類或者范圍的,應當按照原申請程序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重新申請領取許可證。
第十八條 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
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單位需要繼續從事相關活動的,應當于許可證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提出延續申請。
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第十九條 禁止無許可證擅自從事或者不按照許可證規定的活動種類和范圍從事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
禁止委托未取得相應許可證的單位進行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
禁止偽造、變造、轉讓許可證。
第四章 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
第二十條 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單位,應當提高核安全意識,建立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確保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質量和可靠性。
民用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對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進行質量管理和過程控制,做好監造和驗收工作。
第二十一條 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單位,應當根據其質量保證大綱和民用核設施營運單位的要求,在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開始前編制項目質量保證分大綱,并經民用核設施營運單位審查同意。
第二十二條 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活動開始30日前,將下列文件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備案:
(一)項目設計質量保證分大綱和程序清單;
(二)設計內容和設計進度計劃;
(三)設計遵循的標準和規范目錄清單,設計中使用的計算機軟件清單;
(四)設計驗證活動清單。
第二十三條 民用核安全設備制造、安裝單位,應當在制造、安裝活動開始30日前,將下列文件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備案:
(一)項目制造、安裝質量保證分大綱和程序清單;
(二)制造、安裝技術規格書;
(三)分包項目清單;
(四)制造、安裝質量計劃。
第二十四條 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單位,不得將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確定的關鍵工藝環節分包給其他單位。
第二十五條 民用核安全設備制造、安裝、無損檢驗單位和民用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聘用取得民用核安全設備焊工、焊接操作工和無損檢驗人員資格證書的人員進行民用核安全設備焊接和無損檢驗活動。
民用核安全設備焊工、焊接操作工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核準頒發資格證書。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由國務院核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的規定統一組織考核,經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核準,由國務院核行業主管部門頒發資格證書。
民用核安全設備焊工、焊接操作工和無損檢驗人員在民用核安全設備焊接和無損檢驗活動中,應當嚴格遵守操作規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規劃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2025年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2025年修…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2025年修…
中華人民共和國危險化學品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年修…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2016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年修…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2017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19年修訂】…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被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年修…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