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學校周邊道路上設置完備的警告、限速、讓行等交通標志和交通安全設施,并在學校門前的道路上劃定人行橫道線;有條件的地方應當設置人行橫道信號燈。
城鎮交通復雜路段的中小學校、幼兒園上學、放學期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安排交警或者交通協管員,維護學校校門附近道路的交通秩序。
學校應當按照交通規則在校園內設置交通標志和交通安全設施。除緊急救助車輛外,未經學校同意,任何機動車輛不得進入學校教學區、運動區和學生生活區。在校園內因車輛行駛發生人員傷亡事故的,學校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并協助處理。
第二十八條 食品藥品監督行政部門應當對學校食堂的食品安全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實施監督抽驗。學生用餐應當符合相應的營養標準和食品安全標準。學校食堂應當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建立從業人員健康檔案。從業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合格證明。
向學校供應食品的單位應當取得相關部門的許可證和檢驗檢疫報告,并接受相關檢測。
第二十九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學校的生活飲用水衛生狀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學校保障生活飲用水衛生,對學校傳染病防控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督促學校落實各項防控措施。
第三十條 環境保護行政部門應當對學校周邊的污染源進行監督檢查,對超標排放污染物造成環境污染的,應當依法責令有關單位或者責任人限期治理。
第三十一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派出所對轄區內的學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消防監督檢查。學校應當成立消防安全組織機構,每學期對學校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發現火災隱患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
第三十二條 教職工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工作紀律,履行崗位職責;不得違反工作規程和其他有關規定;不得擅離崗位,不得有侮辱、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傷害學生的行為;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的,應當及時告誡、制止,并告知學校及學生監護人。
第三十三條 學生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學生日常行為規范和學校規章制度,服從學校的教育和管理;不得攜帶管制器具、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和動物進入學校;不得從事危及自身和他人安全的活動。
第三十四條 學校發現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殊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的,應當告知相關教師、學生本人及其監護人,并在學習和生活中給予關注和照顧;發現學生生理、心理狀況異常,不宜在學校繼續學習的,可以建議其休學,由監護人安排治療、休養。
患有不宜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疾病、心理疾患的教職工,學校不得安排其從事教育教學及教學輔助工作。
第三十五條 學生的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義務,配合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
第四章 學校安全事故救助與處理
第三十六條 學校安全事故處理應當遵循依法、公正、合理、及時的原則。
第三十七條 學校發生安全事故,應當根據現有條件和能力及時采取措施救助受傷害學生,通知受傷害學生的監護人。根據發生事故的性質,立即向學校主管部門和事故主管部門報告。
學校主管部門和事故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趕到事故現場,組織救助,進行現場處置。學校應當予以配合,盡快恢復正常的教學秩序。
學校發生安全事故不得隱瞞、謊報或拖延報告。
第三十八條 學校安全事故發生后,學校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進行行政責任調查和處理。屬于重大安全事故的,由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調查和處理。
學校應當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安全事故調查和處理工作,不得對安全事故調查進行阻撓和妨礙。
第三十九條 學生傷害事故的賠償責任、范圍和標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有關規定確定。
第四十條 對學生人身損害賠償的處理,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或書面請求學校主管部門進行調解,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學校主管部門主持調解的,應當在收到書面調解申請書之日起30日內辦結。
第四十一條 在學校安全事故中受傷害學生的監護人以及其他當事人,應當與學?;蛱幚戆踩鹿实牟块T予以配合,不得辱罵、毆打教職工,不得干擾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
河北省消防條例【2024年修訂】
河北雄安新區農村人居環境整治提升五…
河北省防汛避險人員轉移條例
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2024年修訂]
河北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定級辦…
河北省安全生產舉報和獎勵辦法(試行)
河北省節約能源條例
河北省廊坊市加強大氣污染防治若干規定
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河北省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
河北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管…
石家莊市安全生產約談制度
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價管理辦法
河北省安全生產應急管理規定
河北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