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有關單位(名單另附):
JB4732─95《鋼制壓力容器──分析設計標準》(以下簡稱《分析設計標準》)已經中國石油化工總公司、勞動部、化學工業部、機械工業部共同批準,將于1995年10月實施。鑒于該標準與GB150的技術內容不同,設計程序等方面有很多新要求,為確保該標準的正確實施和設計質量,現就有關問題作出如下規定,請遵照執行。
1.應用該標準進行壓力容器設計的單位,必須按勞動部頒發的《壓力容器設計單位資格管理與監督規則》先取得第三類壓力容器設計資格,再按本規定取得《分析設計標準》資格后,才準應用《分析設計標準》設計壓力容器。
2.為實現壓力容器設計既安全又經濟的要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壓力容器,可采用《分析設計標準》設計。
(1)設計壓力大于等于10MPa,且殼體名義厚度大于25mm的容器。
(2)設計壓力與殼體內直徑的乘積滿足下式的容器:
P攬D攭·D攬i攭≥10000
式中:P攬D攭──容器的設計壓力,MPa;
D攬i攭──容器的內直徑,mm。
(3)公稱容積大于650M攩3攪,且設計壓力大于1.6MPa的球形儲罐。
(4)使用GB150規定的設計方法難于確定結構尺寸的容器或受壓元件。 (5)按有關標準、法規的規定,須專門呈報審批的容器或受壓部件。
3.設計單位采用《分析設計標準》進行容器設計時,應征得容器使用單位的同意,并將容器的操作條件、設計條件、結構尺寸和內裝物料的名稱和特性(毒性危害程度、腐蝕情況)、使用環境條件以及是否需要進行疲勞分析等報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與鍋爐壓力容器監察局(以下簡稱勞動部職鍋局)備案。
4.采用《分析設計標準》設計的壓力容器圖樣上,應有設計、審核、批準三級人員簽字,且三級簽字人員均應經考核合格,取得應用該標準進行設計的資格。圖樣上除蓋有《壓力容器設計單位資格印章》外,還應蓋有《分析設計標準》的設計資格印章。
5.設計單位取得《分析設計標準》設計資格應具備的條件和程序如下:
(1)申請單位應有不少于3名設計人員(設計、審核、批準各1名)取得《分析設計標準》的個人資格;
(2)申請單位應具備應用《分析設計標準》的設計手段、標準資料等硬、軟件條件,經全國壓力容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容委會》)所組織的專家組檢查確認合格并出具證明文件;
(3)申請單位持上述證明文件的復印件,并按勞動部《壓力容器設計單位資格管理與監督規則》第四條的規定,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同時報送同級勞動部門,無主管部門的單位應向勞動部門提出申請;
(4)對具備應用《分析設計標準》條件的設計單位,由其主管部門簽署批件(見附件1)并報勞動部職鍋局備案、編號,由勞動部發布通告獲得《分析設計標準》資格的設計單位名單;
(5)取得《分析設計標準》資格的設計單位,應按本規定附件2的要求,刻制《分析設計標準》資格印章,并將印模報主管部門和同級勞動部門備案;
6.委托《容委會》組織考評委員會,負責《分析設計標準》設計資格的考核,由《容委會》制定考核細則,報勞動部職鍋局批準后實施。考核合格人員由勞動部職鍋局發給證書并統一公布名單。
各地實施《分析設計標準》中,遇到問題,可直接向《容委會》反映,聯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區西土城路3號北樓,中國石油化工總公司石油化工規劃院內;郵政編碼:100088;電話:010─2032211轉517分機。
附件:1.《鋼制壓力容器──分析設計標準》設計資格批件(格式)(本刊略)
2.《鋼制壓力容器──分析設計標準》設計資格印章(格式)(本刊略)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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