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決定將《江蘇省勞動保護條例》第三十條修改為:“企業事業單位安排生產勞動時,職工勞動時間每日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不超過44小時。因生產經營和工作需要延長勞動時間的,應當事先與工會和職工協商。一般每日延長勞動時間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勞動時間的,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尊重職工意愿的前提下,每日延長勞動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累計延長勞動時間不得超過36小時。法律法規規定延長勞動時間支付的報酬應當高于正常勞動時間的報酬,具體標準依照勞動法律的規定執行。
職工休假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執行。
本決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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