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
關于我國接受《73/78防污公約》附則的通知
交外發〔1994〕1111號
經批準,我國于1994年9月13日向國際海事組織秘書長交存了接受《經1978年議定書修訂的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73/78防污公約)附則III的文件。近接國際海事組織秘書長通知,根據有關規定,該附則將于1994年12月13日對我國生效。現將該公約附則III文本轉發給你們,請嚴格執行。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73/78防污公約》附則
防止海運包裝形式有害物質污染規則
第1條 適用范圍
1 除另有明文規定外,本附則的條款適用于所有裝運包裝形式有害物質的船舶。
1.1就本附則而言,“有害物質”系指《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國際危規)參見業經本組織以第A.716(17)號決議通過的或可能將由海上安全委員會修正的《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國際危規)。中被確定為海洋污染物的物質。
1.2確認包裝形式有害物質的導則載于本附則的附錄中。
1.3就本附則而言,“包裝形式”被定義為《國際危規》中所規定的有害物質的盛裝形式。
2 有害物質的裝運,除按照本附則各項規定進行外,應予禁止。
3 為防止有害物質污染海洋環境或將此種污染減至最低限度,本公約的各締約國政府應頒布或促使頒布關于包裝、標志、標簽、單證、積載、數量限制和例外等方面的詳細要求,以補充本附則的規定。
4 就本附則而言,凡以前曾經用于裝運有害物質的空的容器,除非已采取適當的預防措施,保證其中已沒有危害海洋環境的殘余物,否則應將其本身視為有害物質。
5 本附則的要求不適用于船用物料和設備。
第2條 包裝
在考慮其特定裝載內容的情況下,包裝應能將對海洋環境的危害降至最低限度。
第3條 標志與標簽
1 裝有有害物質的包裝件應永久地標以正確的技術名稱(不得只用商業名稱),并且還應永久地加上標志和標簽,以表示該物質是海洋污染物。此種識別標記,在可能時還應用其他方法予以補充,例如,使用有關的聯合國編號。
2 在裝有有害物質的包裝件上標注正確技術名稱和貼標簽的方法,應是能使該信息在海中浸沒至少三個月后仍然可以從包裝件上辨認出來。在考慮適當的標志和標簽時,應考慮包件所用材料和其表面的耐用性。
3 裝有少量有害物質的包裝件可免除標志要求。
第4條 單證
1 在所有關于海運有害物質的文件上提到這些物質名稱時,應使用該物質的正確技術名稱(不得只使用商業名稱),并且在該物質上還應補充標明“海洋污染物”字樣。
2 托運人所提供的運輸文件中,應包括或附有一份經簽字的證明或聲明,說明為了使對海洋環境的危害減至最低程度,交運的貨物業已妥為包裝、標志和加標簽,或進行張貼,并處于可供裝運的適當狀況。
3 艘裝運有害物質的船舶,應有一份特別的清單或艙單,列明船上所裝的有害物質及其位置。可以使用一份載明船上所裝全部有害物質的位置的詳細積載圖來代替這種特別的清單或艙單。船東或其代表也應在岸上存有這種文件的副本,直至將這些有害物質卸下為止。在離港之前,應給予港口國主管當局指派的人員或組織一份這些文件的副本。
4 如果船舶持有一份經修正的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所要求的裝運危險貨物的特別清單或艙單或詳細積載圖,可將本規則所要求的文件與危險貨物所要求的文件合并在一起。如果文件合并,則應將危險貨物和本附則所涉及的有害物質明確加以區分。參見《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國際危規)提供的具體免除規定。本條中所述“文件”不排除使用電子數據處理(EDP)和電子數據交換(EDI)傳遞技術作為書面文件的一種輔助方式。
第5條 積載
有害物質應妥為積載和加以緊固,以便對海洋環境的危害減至最低限度,且不致對船舶和船上人員的安全造成危害。
第6條 數量限制
某些有害物質,根據充分的科學和技術上的理由,可能必須禁止載運,或對可裝于任一船上的數量加以限制。在限制數量時,應適當考慮船舶的大小、構造和設備,以及該物質的包裝和其固有的特性。
第7條 例外
1 禁止將包裝形式的有害物質向海中投棄,但為保障船舶安全或救護海上人命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2 在遵守本公約規定的情況下,應根據有害物質的物理、化學和生物學上的特性,對逸漏的有害物質沖洗出船外采取適當的管理措施,但對這種措施的執行,應不致損害船舶和船上人員的安全。
附錄:
包裝形式有害物質的鑒別導則
就本附則而言,根據下列任一標準鑒別的物質均為有害物質:
—生物積聚至相當的程度,并且已知對水生物或人類健康產生了危害(在A參照由國際海事組織/聯合國糧農組織/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氣象組織/世界衛生組織/國際原子能機構/聯合國/聯合國環境規劃署關于海洋污染科學聯合專家組(GESAMP)編制的有害曲線圖綜合名單表,由本組織以BCH通函方式每年發給國際海事組織的所有成員國。欄中,危害率為“+”);或者
—生物積聚的對水生有機物或人類健康的附帶危害物具有大約一周或不足一周的短期滯留力(在A^欄中,危害率為“Z”);或者
—易于產生海味的異味(在A^欄中,危害率為“T”);或者
—對水生物具有高度毒性,按低于1ppm,LC50/96h在特定的時間內(通常為96h)某一物質的濃度將殺死試驗有機物的曝露群體的50%。LC50通常以mg/1(百萬分之一即(ppm))來標示。標準測定(在B^欄中,危害率為“4”)。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199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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