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 通 部
關于對《道路運輸違章處罰規定(試行)》第八條第七項含義解釋的函
交函政法〔1993〕692號
湖南省交通廳:
你廳湘交運工字〔1993〕第467號《關于要求對〈道路運輸違章處罰規定〉第八條第七項進行解釋的請示》收悉,現函復如下:
《道路運輸違章處罰規定(試行)》第八條第七項規定的處罰是針對兩種違章行為的:一是不完成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指令性運輸計劃;二是拒絕接受搶險救災任務,不服從道路運輸管理機關統一調度。凡從事營業性道路運輸的單位或個人,只要具有其中一種違章行為,道路運輸管理機關就可以對其作出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其經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此復。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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