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二)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三)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五)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六)組織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二條 居民委員會(社區)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做好轄區的消防安全工作,維護轄區消防安全;
(二)制定居民防火公約,健全消防安全制度,開展消防安全和家庭防火知識宣傳教育;
(三)對居民住宅樓、院的消防安全進行檢查,糾正堵塞、占用消防通道、水源等消防違法行為;
(四)發生火災時,及時報警,組織疏散轄區居民;
(五)建立自防自救的消防組織,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加強防火巡查,組織、參加火災撲救。
第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做好本村群眾性的消防工作,維護本村消防安全;
(二)制定村民防火公約,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三)根據生產季節,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四)督促本村所屬經濟組織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保障本村消防車通道暢通,有條件的應當設置消防水源;
(六)建立自防自救的消防組織,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發生火災時,協助公安消防機構進行火災撲救。
第十四條 居民住宅區的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在管理范圍內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二)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四)建立自防自救的消防組織,加強防火巡查,協助火災撲救;
? (五)保障公共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有效。
第十五條 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務。
第十六條 公眾聚集場所和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易燃易爆危險品的企業應積極投保火災公眾責任險。
第十七條 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火災隱患,各級政府應當建立公示、掛牌督辦和立、銷案制度,督促責任單位采取有效措施及時消除消防安全隱患,并向社會公告整改結果;對整改難度較大的,應當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論證,提出切實可行的整改方案,落實防范措施;對隱患消除前或者消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可以立即采取包括責令暫時停產、停業在內的緊急措施。
第十八條各級政府對公安消防機構依法報請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請示,應盡快作出審批意見,并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處理好停產停業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對報請協調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應及時協調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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