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北京市防火安全責任制暫行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九條第一款修改為:
對安全責任制嚴重不落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期改正,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可并處主管領導人200元以下罰款。
二、第十條第一款修改為:
不按本規定建立或履行安全責任制度,以致發生火災的, 按火災的直接損失金額, 每起特大火災處10%至15%的罰款;每起重大火災處20%至25%的罰款;每起一般火災處30%至35%的罰款,可并處主管領導人200元以下罰款。按火災的直接損失金額的罰款,最低罰款額不得低于500%元。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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