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消防安全責任制實行情況的監督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一)開展消防調查研究,分析消防安全形勢,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改進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二)依法實施消防行政許可,對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大型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提出消防設計審核意見和消防驗收意見,對其他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和消防驗收履行備案抽查和相關監督管理職能;
(三)組織開展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消防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活動;
(四)對公安派出所和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進行消防業務指導,對消防崗位工作人員進行教育和培訓;
(五)受理對消防違法行為的舉報和投訴,組織實施消防監督檢查,責令改正消防違法行為和消除火災隱患,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
(六)承擔火災撲救和國家、省、市規定的其他應急救援任務;
(七)依法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
第七條? 公安派出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二)制定本轄區的消防監督工作計劃和目標,制定消防監督工作制度,落實消防監督工作責任制;
(三)開展多種形式的消防宣傳教育,普及消防知識。指導居(村)民委員會、社區成立群眾性義務消防組織,制定滅火和逃生預案并開展滅火和逃生預案演練,提高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識和自防自救能力;
(四)組織指導街道(鄉、鎮)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安全檢查工作,消除火災隱患;
(五)指導、督促企事業單位、居(村)委治保會、物業管理部門、個體工商戶等開展消防安全自查、火災隱患自除活動,確保消防安全;
(六)督促指導社區和農村制定防火公約,落實社區和農村防火、滅火措施,開展創建消防安全小區、居民區活動;
(七)結合本轄區實際情況,切實做好元旦、春節、五一、國慶等重大節日消防保衛工作,配合上級做好重大活動的消防保衛工作,完成上級安排的突擊性、季節性和階段性的消防監督檢查工作;
(八)督促轄區內的單位和個人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九)及時上報轄區內發生的火災,協助公安消防機構保護好火災現場、查處火災事故和進行火災統計;
(十)每半年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匯報消防工作情況,每年向當地黨委、政府和公安機關匯報消防工作,提出工作建議;
(十一)其他依法由派出所實施的消防監督職責。
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一)成立消防工作領導組織,確定專職或者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負責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根據縣(市、區)消防專業規劃,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消防規劃或者方案,并負責組織實施;
(三)根據本地經濟發展狀況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或者志愿消防隊,參與火災撲救工作;
(四)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活動,在人員密集場所設置消防宣傳教育專欄和消防安全標志;
(五)指導和幫助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消防安全工作;
(六)按規定組織實施防火安全檢查,及時制止和糾正隨意堆放易燃物品、違反規定用電、影響公共消防設施正常使用及堵塞消防車通道等消防違法行為,必要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七)在發生火災時及時報警,疏散人員,組織有關單位和個人對初起火災進行撲救,并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做好火災撲救、現場保護、火災調查和善后處置工作。
第九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一)組織制定本地的居(村)民防火安全公約;
(二)將本地企業和居民住宅的消防安全布局、消防通道、消防水源建設納入村莊建設規劃,與村容村貌的治理改造和新農村建設同時進行,并將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納入村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的范圍同步實施;
(三)建立并落實對無人扶養、贍養或者監護的孤兒、老年人、殘疾人和精神病人等重點人員的消防安全登記、救助制度;
(四)本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四項、第六項、第七項規定的職責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第十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及其他組織應當依法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領導機制,落實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各工作崗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職責和相關責任人,確保本單位的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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