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安全管理機構的設置及人員配備
建議的安全管理機構設置及其職責、安全管理人員配備數量及其條件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規規定。
(八)安全設施投資概算
建設項目總投資、安全設施投資和分類投資的概算以及投資比例的計算內容是否全面、正確。
(九)結論和建議
1、建設項目所在地的安全條件和與周邊的安全防護距離,建設項目選用的技術、工藝安全性,建設項目選用的主要裝置、設施安全性,建設項目采用(取)的安全設施水平,建設項目所達到的安全水平等五個方面是否具有明確結論,是否符合國家及省現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及標準的規定和要求。
2、是否根據國內外建設項目特別是同類裝置(設施)建設項目的管理情況和趨勢,從主要裝置、設施和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的訂購,施工、監理單位的選擇,主要原輔材料的選擇,投入試生產(使用)后的安全管理等方面,提出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建議。
(十)附件
附圖、附表和有關的分析情況和過程是否齊全、有效。附圖是否符合深度要求,并有設計人員簽字、簽章。總平面布置圖是否規范,是否有設計人員簽字、坐標或相關尺寸、風玫瑰圖或指北針、設備設施一覽表等內容。周邊環境關系位置圖是否明確建設項目與四周相鄰單位、居住區或村莊、道路等的方位及距離。
設計依據是否全面、正確,是否存在已明確廢止的法規、文件、標準。
四、試生產(使用)方案備案
1、建設單位提交的申請資料是否齊全并符合規定要求,試生產(使用)方案申報表填寫是否正確,認可表是否經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簽字蓋章(多家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可續認可表),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的資質證書是否齊全、有效。
2、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是否按照《辦法》、《意見》、《山東省化工裝置安全試車工作規范(試行)》和《山東省化工裝置安全試車十個嚴禁(試行)》(魯安監發[2009]63號)的有關要求進行編制。
3、對于規模較大、危險性較高、工藝技術復雜的建設項目,其試生產(使用)方案及有關資料的審核工作,可視情況采取組織專家集中審核或到現場進行核查的方式。
五、安全設施竣工驗收
(一)預審查
1、建設單位提交的申請資料是否齊全并符合規定要求,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申請書填寫是否正確,安全評價報告是否由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單位編制,設計、施工、監理(實行監理的項目)等單位是否具備相應資質。
另外,對于不需要通過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的,還應審查規劃許可文件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規定,安全許可管理分類確認書是否符合《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分類管理名錄》規定。
2、對于通過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依據《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審查建設項目是否改變安全設施設計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是否在施工期間重新設計。
對于通過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但不需要通過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按照本要點第三部分、第(一)款第2條的有關要求審查。
對于不需要通過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和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按照本要點第二部分、第(一)款第2、3、4、5條的有關要求審查。
3、建設項目的驗收范圍是否明確、具體,是否與已通過設立安全審查或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范圍一致,分期建設、分步驗收的內容是否在設立或者安全設施設計的范圍內。
(二)選址及總平面布置
對于通過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或者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應重點審查項目的選址及總平面布置是否與通過的設立安全評價報告或者安全設施設計專篇一致,建設期間外部安全防護距離是否發生變化,總平面布置是否合理,廠址周邊及總平面布置的安全間距等是否符合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要求。
對于不需要通過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或者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應按照本要點第二部分第(二)、(三)款或者第三部分第(二)款的有關要求執行。
(三)主要技術、工藝或者方式和裝置、設備、設施
對于通過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或者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應重點審查項目的主要技術、工藝或者方式和裝置、設備、設施是否與通過的設立安全評價報告或者安全設施設計專篇一致,建設期間是否發生變化,是否符合有關標準要求。
對于不需要通過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或者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應按照本要點第二部分第(四)款的有關要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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