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行政處罰程序
第一節? 簡易程序
??? 第十五條? 對違法事實清楚、情節簡單,并有法定依據,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下罰款、對生產經營單位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 第十六條? 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擬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陳述申辯的權利。
??? 第十七條? 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時,應當填寫預制格式并編有號碼的《行政(當場)處罰決定書(單位)》或《行政(當場)處罰決定書(個人)》,經行政執法人員和當事人(單位現場負責人)簽字后,當場交付當事人。
??? 第十八條? 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事后應當及時報告,并在5日內報所屬安監部門法制工作機構備案。???
??? 承擔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職能的部門(機構)應當在月后2日內,將上月當場行政處罰的匯總表送本局法制工作機構備案。
第二節? 一般程序
??? 第十九條? 除適用簡易程序之外的行政處罰,在適用法律、法規對一般程序規定的同時,應當遵守本節的相關規定。
??? 第二十條? 對擬立案查處的案件,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應填寫《立案審批表》,并附上相關的資料,由負責辦理案件的工作機構主要負責人審核,報本級安監部門分管負責人審批。其中,對生產安全事故實施行政處罰的,應當在接到政府批復后3日內履行處罰手續。
???? 對確需立即查處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經口頭報告辦理案件的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后,可以先行調查取證,并在5日內補辦立案手續。
??? 第二十一條? 已經批準立案的案件,不得隨意終止、撤銷。確實需要終止或撤銷的,應當填寫《撤案申請表》,說明原因和依據,由批準立案的負責人審批。
??? 第二十二條? 對已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審批人指定兩名或者兩名以上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進行調查。調查應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查清事實,收集證據。證據應當按照法定的種類和程序收集,確保合法有效。
相關人員的回避按照法律規定執行。
??? 第二十三條? 開展案件調查時,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可以詢問當事人及證明人,并做好《詢問筆錄》。詢問前應當出示有效行政執法證件,表明身份,告知其應如實陳述事實,提供證據。詢問結束后,筆錄應交被調查人核對;對沒有閱讀能力的,應向其宣讀。筆錄如有差錯、遺漏,應允許其更正或者補充,筆錄涂改處應由被調查人簽名或押印。經核對無誤后,被調查人應當逐頁在筆錄上簽名或者押印,在筆錄結尾處簽寫“以上筆錄我已看過(向我宣讀過),與我所述相符”, 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應分別在筆錄結尾處簽名。當事人拒絕在有關材料上簽名或者蓋章的,行政執法人員應在材料上注明原因并簽名。
??? 如需要詢問的當事人不在現場的,由該單位收發部門或同住的成年家屬代收《詢問通知書》,通知當事人接受詢問的時間、地點及攜帶的材料。
??? 第二十四條? 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應收集、調取與案件有關的原始憑證作為證據。調取原始證據有困難的,可以復制,復制件應逐頁標明“經核對與原件無異”的字樣和原始憑證存放的單位及其處所,并由出具證據的人員簽署姓名和時間,或者由出具證據的單位蓋章(多頁復制件除首頁蓋章外,可以加蓋騎縫章)。???
??? 通過拍照、攝像等方式采集證據的,應當注明拍攝人、時間、地點、旁證人員等事項。
??? 第二十五條? 對與案件有關的物品或場所進行勘驗檢查一般應由兩名勘驗人,一名記錄人,可以邀請一名第三方作為勘驗人,并應當通知當事人到場或由其委托代表參加,當事人如委托代表要出具當事人委托書,并在當事人一欄備注。勘驗結束后,應當制作《勘驗筆錄》,經勘驗人、記錄人、被邀請勘驗人、當事人或委托代表簽名或者蓋章后作為證據。
??? 當事人或委托代表拒絕到場參加勘驗的,可請在場的其他人員作證,并應當在《勘驗筆錄》中注明。也可以采用錄音、錄像等方式記錄有關物品、場所的情況后,再進行勘驗檢查。
??? 第二十六條? 因辦案需要抽樣調查取證的,應當通知當事人到場,并填寫《抽樣取證憑證》,由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和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到場的,可由在場其他人作證并簽名或蓋章。
??? 第二十七條? 調查案件過程中,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本級安監部門負責人審批,可以采取先行登記保存措施。緊急情況下可以先征得部門負責人口頭同意,采取措施后應當立即補辦審批手續。
??? 對沒有必要進行證據登記保存,或通過詢問筆錄、證人證言、現場筆錄等其他證據就能夠確定行政相對人違法事實的,不宜采取該措施。證據先行登記保存以及處理,應當依法進行,并規范使用相關行政執法文書。
??? 在現場提取證據后,應當制作登記保存物品的清單。制作證據保存清單時,必須有當事人在場,當事人不在場可以邀請其他人員參加。對物品進行清點,應用明確、通用的計量單位登記造冊,詳細記錄物品的名稱、規格(形狀)、包裝、提取的位置等。在制作完畢后,當場交由當事人或其他人員核對,確定無誤后簽字、蓋章。除需要外,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一般采取加封封條的形式,就地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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