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中央及省、地屬企事業單位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按照分級、屬地管理原則,由地、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對中央企業及其所屬企業、有關人員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由地區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管轄。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的生產經營單位的主管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負管理責任。
(一)與該生產經營單位有人、財、物隸屬關系或有全資、控股及實際控股關系的上級管理機構,以及各級人民政府指定的對安全生產負有主管責任的單位。
(二)企業集團的母公司和控股公司是其所控股的公司、下屬單位(包括子公司、分公司、分廠、派出單位、二級及以下單位)安全生產的主管單位;
(三)政府有關部門是所屬(轄)企事業單位的主管單位;
(四)發包或者出租單位是其承包、承租單位安全生產的主管單位。
第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因改制、破產等原因,與原所屬的主管部門脫離隸屬關系的,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由縣級人民政府確定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主體。
第三章 部門監督管理責任及職責分工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除承擔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責任外,還承擔以下責任:
(一)法律、法規規定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需要審查批準(包括批準、核準、許可、注冊、認證、頒發證照等)或者驗收的,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不符合規定的,不得批準或者驗收通過;
(二)對未依法取得批準或者驗收合格的單位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發現或者接到舉報后應當立即予以取締或制止,并依法予以處理;
(三)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暫扣或吊銷已批準的證照或文件;
(四)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監督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糾正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消除事故隱患;
(五)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依法實施安全生產行政強制措施,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六)開展安全生產宣傳工作,組織開展安全文化建設,營造良好的安全生產氛圍,提高全社會的安全意識;
(七)依法組織和監督生產經營單位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素質;
(八)制定本部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九)組織或參與事故應急救援,依照有關規定報告和統計、分析生產安全事故;
(十)根據授權或委托,組織或參加生產安全事故調查,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依法追究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行政監察機關、公安機關、工會組織及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參與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員參加;
(十一)建立安全生產值班制度和生產安全事故舉報獎勵制度;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責任。
第十一條 各級安委會辦公室職責
(一)研究提出安全生產重大方針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議;
(二)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同級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工作;
(三)組織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督促相關單位落實整改重大事故隱患和突出問題;
(四)參與研究有關部門在產業政策、資金投入、科技發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產的相關工作;
(五)分解、下達安全生產年度控制考核指標,并組織安全生產年度控制指標完成情況考核;
(六)依法組織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和辦理結案工作,適時對外公布事故調查處理結果;
(七)組織協調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八)指導協調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
(九)承辦安委會的會議和重要活動,督促、檢查安委會會議決定事項的貫徹落實;
(十)承擔安委會協調煤炭行業管理涉及安全生產方面的工作,督促、檢查各項工作和措施的落實情況;
(十一)對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導致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失控或造成嚴重后果,或發生事故造成惡劣影響的有關政府和部門的負責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報請同級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給予組織處理;
(十二)承辦安委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行政監察部門職責
(一)依法對行政監察對象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的情況實施監察,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安全生產領域違紀行為進行查處;
(二)參加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實施生產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并對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職責
(一)組織起草安全生產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草案;
(二)制定安全生產發展規劃,定期分析和預測安全生產形勢,研究、協調和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三)發布安全生產信息,綜合管理生產安全事故調度統計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分析工作;
(四)負責煤礦(建設礦井除外)、金屬與非金屬礦山、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職業安全健康等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并按相關規定辦理金屬與非金屬礦山、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職業安全健康等領域安全生產許可和經營許可事項的初審、送審和發證工作;綜合指導、協調和督促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抓好本行業和領域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參與相關行業和領域的事故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指導、協調相關行業安全專項督查、專項整治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五)建立本行政區域重大危險源信息系統,監督檢查重大危險源的登記、評估和監控工作;
(六)負責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規范安全生產執法程序和行為,依法查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七)指導、協調安全生產檢驗檢測工作,對中介組織開展的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檢驗檢測以及安全評價、安全培訓、安全咨詢等進行監督檢查;
(八)組織、指導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負責組織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依法或受委托組織、指導并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的考核工作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有特殊規定的除外)的安全資格考核工作;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工作;
(九)監督檢查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的情況,監督檢查事故隱患的整改工作,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
(十)制訂安全生產科技規劃,組織、指導安全生產重大科學技術研究和技術推廣示范工作;
(十一)組織實施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
(十二)依法組織、協調和參與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指導、協調和參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十三)承擔政府安委會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條 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職責
(一)負責生產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指導、監督煤礦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安全標準和規程,組織和督促煤礦認真抓好煤礦安全專項整治、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
(二)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依法查處煤礦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三)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煤礦安全投入、安全裝備、安全科技創新的規劃和措施并督促落實;
(四)配合做好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安全資格的培訓、考核工作;督促煤礦企業對職工開展安全生產技能和安全生產知識培訓;
(五)依法組織或參與煤礦事故調查處理,監督事故查處落實情況;
(六)指導、協調或參與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導、督促煤礦搞好應急救援演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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