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煤礦領導帶班下井時,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加強對重點部位、關鍵環節的檢查巡視,全面掌握當班井下的安全生產狀況;
(二)及時發現和組織消除事故隱患和險情,及時制止違章違紀行為,嚴禁違章指揮,嚴禁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
(三)遇到險情時,立即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組織涉險區域人員及時、有序撤離到安全地點。
第十條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實行井下交接班制度。
上一班的帶班領導要在井下向接班的領導詳細說明井下安全狀況、存在的問題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項等,并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簿。
第十一條實行煤礦領導帶班下井情況每日匯報制度。省屬國有重點煤礦企業和中央在黔煤礦企業所屬煤礦每日要向上一級公司調度室匯報領導帶班下井情況,其他煤礦由駐礦安監員每日向縣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匯報煤礦領導帶班下井情況。
第十二條煤礦要建立領導帶班下井檔案管理制度。
煤礦領導升井后,要及時將下井的時間、地點、經過路線、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意見等有關情況進行登記,并由專人負責整理和存檔備查。
煤礦領導帶班下井的相關記錄和煤礦井下人員定位系統存儲信息保存期不少于一年。
第十三條煤礦要嚴格執行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對領導在現場帶班檢查發現的問題和隱患,現場能整改的要立即整改;現場不能解決的,帶班領導升井后要立即將有關情況報調度室,當日值班人員(分管領導)及時安排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五落實”原則進行整改,相關人員要做好跟蹤落實。
第十四條煤礦要落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報告、治理、督辦、銷號和隱患整改效果評價制度。各煤礦在領導帶班下井過程中發現重大安全隱患時,要立即停產撤人,及時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報告和治理,并進行掛牌督辦。在整改結束后,煤礦主要負責人要組織相關人員進行隱患整改效果評價,確保整改到位。
第十五條煤礦沒有領導帶班下井的,煤礦從業人員有權拒絕下井作業。煤礦不得因此降低從業人員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加強煤礦企業內部考核與獎懲。要把煤礦領導帶班下井情況與經濟收入等掛鉤,并把領導干部帶班下井情況作為考核干部的主要內容,作為評優、晉級、提拔的依據之一,嚴格考核。要建立獎懲制度,對認真履行職責、防止事故有功人員要給予獎勵;對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要嚴肅處理。
第十七條各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煤礦領導帶班下井的日常管理和督促檢查。各級煤礦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要將煤礦建立并執行領導帶班下井制度情況作為日常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每季度至少對所監管的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執行情況進行一次監督檢查。
各煤礦安全監察分局要加強監察執法,將煤礦執行領導干部帶班下井制度落實情況納入執行年度執法監察計劃的重要內容,列入監察執法的一項必查內容,每年至少對轄區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執行情況開展兩次專項監察或者重點監察。
省屬國有重點煤礦企業和中央在黔煤礦企業要對所屬煤礦領導帶班下井情況加強日常監督檢查。
煤礦建設單位要對施工單位領導帶班下井情況進行日常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各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煤礦領導帶班下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時,重點檢查下列內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包括井下交接班制度和帶班下井檔案管理制度;
(二)煤礦領導特別是煤礦主要負責人帶班下井情況;
(三)是否制訂煤礦領導每月輪流帶班下井工作計劃以及工作計劃執行、公示、考核和獎懲等情況;
(四)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在井下履行職責情況,特別是重大事故隱患和險情的處置情況;
(五)煤礦領導井下交接班記錄、帶班下井檔案等情況;
(六)群眾舉報有關問題的查處情況。
第十九條各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要建立健全煤礦領導帶班下井監督管理與考核考評機制,將煤礦領導帶班下井情況作為安全生產業績考核的重要內容,嚴格考核獎懲。同時將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執行情況列入安全生產約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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