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專職消防隊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制定火災撲救、應急救援預案,定期組織演練;
(三)政府專職消防隊負責本級人民政府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宣傳培訓、防火巡查和滅火救援;單位專職消防隊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宣傳培訓、防火巡查和滅火救援;
(四)參加危險化學品泄漏事故、建筑物倒塌事故、交通事故等搶險救援工作,積極搶救被困人員,排除險情;
(五)接受轄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調度指揮,參與其他地區、單位的滅火救援;
(六)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政府專職消防隊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單位專職消防隊所需經費由組建單位負責。志愿消防隊的器材裝備、學習訓練等所需經費,由組建單位負責。
第十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員由本級人民政府專職消防隊在編制內招聘,單位專職消防隊員由企業事業單位招聘,并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第十一條 專職消防隊的隊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熱愛消防工作,有奉獻精神;
(二)年齡為十八周歲以上、四十五周歲以下;
(三)身體健康;
(四)經過消防業務培訓合格。
專職消防隊的負責人應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相應的消防專業知識和組織指揮能力。專職消防隊負責人的任免,應當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第十二條 專職消防隊應當制定業務訓練計劃并組織實施。
專職消防隊應當嚴格執行執勤制度,落實執勤人員,完成執勤任務。專職消防隊的滅火執勤、應急救援、業務訓練,參照公安消防部隊執勤和訓練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以及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根據本單位或者本區域消防工作的需要,在生產組織、民兵組織或者其他基層群眾組織的基礎上,建立由本單位或者本區域志愿人員組成的志愿消防隊。
第十四條 志愿消防隊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消防安全知識,提高群眾自防自救能力,協助做好消防工作;
(二)開展防火巡查,報告火災隱患,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三)參與制定火災撲救預案,定期開展演練;
(四)撲救初起火災,協助保護火災現場;
(五)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十五條 志愿消防隊應當根據防火、滅火的需要,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裝備,并根據實際情況開展有針對性的業務訓練,提高撲救火災的技能。
第十六條 專職消防隊和志愿消防隊應當接受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業務指導,并加強自身業務學習和培訓,提高預防火災和滅火救援的能力。
第十七條 專職消防隊和志愿消防隊應當對本轄區、本單位進行經常性的消防宣傳和消防安全巡查,督促有關單位消除火災隱患。
第十八條 專職消防隊和志愿消防隊應當定期維護保養消防裝備、器材,確保完好有效。
專職消防隊和志愿消防隊的消防車、消防艇、消防泵應當每月至少檢查兩次,并制作檢查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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